关于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2 西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

  1)保护方法。西方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基本上遵循《威尼斯宪章》中的规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等。关于新、旧建筑的关系,西方虽然经常运用对比的手法,但大体上仍以协调为主。这种协调并非追求建筑风格的完全统一,而在于建筑形体之间的相互搭配,体量和比例的有机组合以及良好的空间关系。2)保护观念。许多欧洲国家在战后都经历了为解决住房短缺而进行的大规模重建时期,以及为改善内城环境而进行的大规模城市改造时期。这种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如原有社会结构被破坏,城市中心活力丧失,城市风貌变得呆板、单调。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国对城市历史遗产都开始采取一种比先前更为谨慎甚至保守的态度,即强调适度发展,限制再开发,希望通过鼓励人们返回市中心居住以便更好地保护旧城风貌;在增强旅游业活力的同时,重视开发本土市场。3)保护制度。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机构、官员等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这套制度在保护管理中得到全面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使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和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能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中相互接触和交流,并经过多次反馈而达成共识。在这样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下,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成为具体的保护参与,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各个种类和层次的保护机构以及部分纳入了法制轨道的监督与咨询机制。比立法、诉讼等强制手段更为有效的则是恰当的引导,做好有关法制与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利用经济手段来调动保护的积极性并保证规划意图的实现。

  3 关于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

  1)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整个民族的保护意识。2)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严格完整的法律约束体系,严惩破坏法律的各种行为和个人。法律条文中对奖惩的规定要明确,可操作性强。3)建立多层次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尽可能使各种保护对象都能纳入保护体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监督。4)加强技术实力,提高保护规划技术方法,培养高素质的规划人才,加强对保护规划的研究,使其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从而得到有效的技术保证。5)提高城市管理者对保护的认识,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使城市管理获得更好的权利保障。

  4 在保护内容方面的调整

  1)从单一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到历史环境的保护,从有形的物质环境的保护到无形的文化保护。2)保护目标从原来的历史留存到价值重现,加深对遗产的认识和利用。3)在保护方法方面,从原来的专业保护到综合保护,保护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扩大和加深。

  5 结语

  那些老建筑、老街区对于人们的生活是重要的,它携带的历史信息以及记忆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多样性的一个必需成分。旧建筑固有的混合用途以及其低廉的使用费用对形成居住区的多样性和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相反,当一个街区还是崭新的时候,它却很难为城市的多样性提供经济上的机遇。我们用简·雅各布斯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时间使得一个年代里建筑的紧张空间成为另一个年代的剩余空间,在一个世纪里平平常常的建筑在另一个世纪里却成了有价值的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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