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之间关系的探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论文关键词:工程 业主 监理 控制 机制

  论文摘要:通过对长治医学院科研楼工程的监理实践,概述了在工程建设实际中处理好业主与监理关系的重要性,并就如何处理和协调两者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指出只有形成科学、高效、务实的工程监理体制,才能达到对工程的有效控制。

  引言

  随着建筑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项目法人制及工程监理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高等学校内的基本建设涉及到的公益设施基本上实现了社会监理。这对于提高高校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在不同程度上均优于未实行监理的工程。但是在现行业主负责制及委托监理制的机制下,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监理关系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1 业主要对监理充分信任

  业主既然通过对监理单位资信进行考察,最后选中了某家监理单位,就应该放开手脚,在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单位自主地运用现代科学的监理方法和手段进行工程监理。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对监理工作的认识不足,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某些领导不能适应新的工程监理制的要求,认为监理代表业主行使某些职权是分解了业主的权力,更有甚者认为是监理夺了业主的权力,因而造成了在工程管理中处处设防,互相猜忌。诚然业主代表有权对工程进行抽查、巡视,但切忌过多干预,直接指挥承包商,如果监理有哪些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业主可以通过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由监理机构去解决问题,如果监理有严重失职的地方,业主可通过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来解决。这样业主既有时间去着手解决一些外部关系的协调,也有利于监理人员充分发挥其专业水平。

  2 实行一票否决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技术质量方面,只能有一个标准,无论是业主、监理还是承包商都必须遵守这个标准。质量问题不管大小,只要存在,不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发现的,都应坚决要求承包商去整改,合格后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业主不可只片面地考虑工程进度方面的问题,而忽视质量。另外业主在工程上发现问题,要通过监理对承包商发出指令。监理发现问题后发出指令,业主应坚决支持。业主只考虑进度而迁就承包商,甚至为承包商说情导致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它可以使承包商认为有机可乘,从而导致监理指令执行的困难,加大了监理工作的难度。

  3 业主代表与监理要加强信息传递

  建设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展开的独立、公正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独立的工作依据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各种文件及监理合同的授权,因此来自业主方面的各种信息很重要,比如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某些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业主的某些想法及要求。这就要求业主代表与监理要经常进行信息的交流,定期举行工程例会,工程文件要及时下达,经常组织技术论证会,对某些方案的选用进行科学研究分析。如果双方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或者业主避开监理而直接下发指令给承包商,这样一来就极易造成监理工作的被动,打乱了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使监理工作形同虚设。因此科学、有效、务实的监理工作应该是业主与监理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形成工作上的一盘棋,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把工作精力真正用于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的三大控制上,而不是忙于互相猜忌,相互推诿的内耗上。

  4 业主代表与监理人员应避免走向两个极端

  一方面,某些业主代表对监理不能充分信任,怀疑监理的能力,从而造成了业主在工程中处处干预,事事插手,决策武断,不能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单从自己的经验来发号施令,不能正确认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甚至有“花钱雇监理是一种浪费”这种错误思想。另一方面,有些业主认为“我花钱雇监理,监理就要为我管事”,诸如联系设计院应付各种检查,甚至与周围四邻的纠纷等都一股脑儿推给监理去处理,最后还认为是对监理的“充分授权,充分信任”。以上两种情形都是违背国家实行项目法人制及建设监理制的初衷的,尤其是第一方面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较为普遍。若要实现一个工程的科学监理,必须首先明确业主与监理各自的工作重点,做到各行其事、各负其责,圆满完成工程建设的有效控制。

  5 业主要实现对监理的统一授权

  众所周知,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任何单一目标的实现都与其它两个目标有着紧密的联系,都要受到其它两个目标的制约,因此只将工程质量控制单纯授权于监理是不科学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往往只将工程质量的控制授权于监理,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则由业主根据工程进度来支付,这样就势必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有效控制。

  6 业主与监理要注意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完善

  国家之所以积极推广工程监理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通过监理高智能的科学管理来弥补业主方面技术、管理的不足,使业主能够有充分的精力去处理外部的其它事务,从而从整体上实现三大目标。这就要求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技术装备能够满足高效、科学的要求,从而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虽然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已十多年,但是在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监理单位工程检测设备缺少,人员大部分是施工及设计单位出来的,综合能力比较欠缺,因此需要增加技术装备,加强自身在法律、管理、经济等方面综合能力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业主作为工程的直接组织和受益者,也必须熟悉工程监理的程序及其相关的基本专业技术知识,这样就容易与监理沟通,从而在工程决策上更加科学,有效地实现项目目标。

  7 结语

  通过长治医学院科技楼工程的监理实践,体会到正确处理好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形成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才能达到良好的监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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