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成本控制新思路(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七)税费     

  税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税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土地增值税,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另一部分是行政性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费用,项目繁多且不规范。包括诸如征地管理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大市政配套费,人防费,煤气水电增容费,开发管理费等。在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在15%~25%左右。

  (八)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项的所有费用。它主要包括销售广告费,各种不可预见费等,在成本构成中一般不会超过10%。

  二 开发全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方法

  (一)强化土地供应管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降低地价    

    (1)规范控制建设用地协议出让范围,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并且逐步要使行政性配置方式从经营性土地领域退出。土地协议转让方式只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容易出现黑箱操作,引发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    

    (2)加强政府调控,力求土地供需总量平衡。土地供应量不足,价格就一定会上涨。适量的供应维持动态平衡,使土地价格平稳上涨,甚至维持相对平衡的价格,避免因总量不足导致炒地之风盛行,地价狂涨。     

  (3)逐步建立强制性退出机制,避免因土地供应方式招拍挂后,因受资金规模限制,而使大量土地集中到少数资金实力雄厚的开发商手中,以便其囤积居奇。政府应当明确规定对超过规定期限而未进行开发的土地在进行合理性补偿后要强制性收回,以保持足量的用地规模,来平抑过高的地价。

  (二)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和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的清理力度     

  各级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清理收费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和消费环节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应切实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不能再继续征收和变相征收。对现有收费项目,适当调低收费标准,对可收可不受的项目予以停收,以利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

  (三)完善市政配套,履行政府职责,合理分摊城市公共设施费用     

  对应有政府负担的市政配套设施,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不能再通过变相方式继续转嫁到开发商头上,对确需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市政配套设施,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并引进竞争机制,避免垄断性经营加重开发企业负担。

  (四)适当降低税收负担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适当的税收政策,会对某一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房地产行业也不利外。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可适当降低,如适当降低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并可减免部分小税种,如契税等。这对降低房地产业成本开支,平抑过高的房价,促进居民住房消费将起事半功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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