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安装工程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论文关键词]建筑安装工程 工程投标 工程预算造价
[论文摘要]工程造价是一项较为复杂,影响因素很多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设计、施工组织与技术、材料、经济市场行情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报价人员不仅要具备施工技术,概预算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掌握大量的技术经济信息。文章分析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的确定,影响投标中标率的因素,高度重视编标的组织管理,科学运用报价技巧和决策等问题,为建筑安装工程投标阶段工程的造价确定以及提高中标率提供了参考。
一、引言
随着当前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招投标制度在建筑安装工程市场中已被广泛使用。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施工企业为了取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针对需要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编制一份具有竞争力的投标书。投标书的编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技术部分,主要是指施工组织设计;二是商务部分,主要是投标报价,即工程造价,两者是相辅相成,关系紧密的。只有施工方案先进科学可行、投标报价合理的投标书,才具有竞争力。而在商务标书中,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劣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企业应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在基本建设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的确定
在工程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最终要以合同价形式确定。因此,这里主要介绍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的确定。建安工程承包合同按其价格确定形式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作出的。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一般采用的总价合同形式为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它是指由发包方或其咨询单位将发包工程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分解成若干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据以标出分项工程单价,然后将分项工程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出分项工程总价,再将各个分项工程总价相加,即得出合同总价。
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形式:
1. 不可调值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就承包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还可以约定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较大,如物价波动、地质条件不利、气候条件恶劣等,因此价格中应考虑风险因素,合同价格一般会高些。通常适用于工程量小、工期较短(如1年以内)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的项目。
2. 可调值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投标当时的物价水平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对合同总价需进行相应的调值。可调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亦称特别条款)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
这种合同与不可调值总价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可调值总价合同同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二)单价合同
工程单价合同可分为两种不同形式。
1.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这种合同是以工程量表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工程量概算表”或“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采用这种合同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之间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因为承包方给出的单价是以相应的工程量为基础的,如果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可能影响工程成本。不过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确定工程量究竟多大范围的变更才算实质性变更,这是这种合同形式的一个缺点。有些单价合同规定,如果实际工程量与报价表中的工程量相差超过±20%时,允许承包方调整合同单价。此外,也有些单价合同允许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承包方调整单价。
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
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较小;发包方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合同形式的比较多。
2. 纯单价合同
采用这种形式的合同时,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宜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等形式,其中后两种合同形式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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