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城市绿色建筑的发展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论文关键词]城市绿色、生活方式、建筑法则和适宜的技术等多种因素。
  
  一、绿色建筑概述
  
  (一)绿色建筑的概念。“绿色建筑”,就是资源有效利用的建筑,简单地说就是一要通风换气;二要搞绿化;三要尽量用绿色资源和可循环再生资源。绿色建筑也可称作生态可持续性建筑,即在不损害基本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使建筑空间环境得以长时期满足人类健康地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需要。绿色建筑不仅与减少能源消耗有关,同时还涉及减少淡水消耗、降低材料及资源使用、减少废物、提高空气及灯光质素、处理及保留雨水用以补充地下水、恢复自然环境、减少依赖汽车等等的同类问题。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关于绿色建筑的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绿色建筑的特点。绿色建筑视建筑活动为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建筑的发展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绿色建筑的发展更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良好的建筑环境营造能给人以美的享受,陶冶人的情操,为社会稳定提供基础。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必须具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心。绿色建筑以生态的观点,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互动发展。建筑活动必须了解和尊重当地的特定地理环境,地形地貌,特定的气候特点,特定的人文环境,尽量减少对现有生态和人文环境的破坏。
  绿色建筑鼓励新产品、新技术在建筑各环节的发展和应用,同时更强调采用“简单适合”的技术来满足建筑发展的需要。
  绿色建筑尽可能减少能源和其它资源消耗,建筑使用过程中尽可能不产生废料及污染物。最大限度采用可循环、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环保的清洁能源。
  
  二、城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在法律法规方面,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建筑法》、《节约能源法》是国家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建筑法》对建筑节能为“支持”、“鼓励”和“提倡”,缺少强制性,对绿色建筑根本就没有提及,没有具体条款来约束。《节约能源法》关于建筑节能的两条规定是近几年来全国得以起步实施建筑节能的根本依据,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节约能源法》的罚则部分并未规定这两条的法律责任。
  (二)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目前城市绿色建筑的地方性配套法规的制定是相对滞后的,且多数法规只有强制性的法规要求,没有激励性的经济政策。由于建筑节能的效益首先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的层面,作为强制性的法规要求本身,国家应该有成套经济激励政策对个体的行为进行激励,才可能促使开发者主动实现更高的要求。
  (三)规章及标准缺乏操作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市场的结合度实际成为衡量规章、标准可操作性水平的重要指标。我国标准之所以在这方面仍然有所欠缺,一方面在于我们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缺乏相关的经验;另一方面在于我们的标准制定过程,仍然是一个政府主导的、科研院所专家为主体的过程,缺乏多层次专家的引入。而缺少建筑师的参与就无法提高标准的实用性,没有开发商的意见,市场的要求就很难得到准确把握,消费者、产品供应商等声音缺失同样会成为标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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