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政府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发挥其在媒体上舆论导向的作用,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不守信者给予无情的鞭挞,营造讲信用多助、不讲信用无助或被驱逐的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4.2及时阻断建筑市场信用链“蝴蝶效应”的传递放大
(1)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引起的任何问题,必须在苗头显现的初期进行解决,不要等到事态严峻、泛滥成灾时才引起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例如,当出现三角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将影响范围尽量缩小。避免建筑市场信用链的断裂,保证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2)加强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
①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全社会公民进行诚信教育。
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库,减少各类主体信息不对称性。
③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利用建筑行业的信息资料为各方提供信用档案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等服务。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建筑业各方予以不同的政策对待,给予不同的经济活动空间。
④规范执行信用制度。对失信的建筑主体实施公示制度,将它们的劣迹公之于众,使其丧失市场。对诚信者实施激励和保护机制,维护其市场形象,使诚信伦理准则在建筑行业受到广泛尊重和遵守。
(3)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企业恶意拖欠、逃废债务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它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大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我国《刑法》、《民法》对此类行为缺乏严格惩罚措施的规定,必须尽快进行修改,加大严格执法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对信用关系的刚性保障作用。
(4)强化对业主和投资方的监控,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建筑市场。尤其要强化银行在工程建设中的监控力度、实施审批工程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和垫资等现象的蔓延扩大。利用大众传媒在社会范围内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宣传,让信用好的企业充分体会到讲信用带来的好处;对信用差的企业进行大胆曝光,让那些不讲信用的企业迫于舆论的压力,认真地履行信用准则,认识到不讲信用带来的后果和潜在危害。
(5)提高建筑市场准入门槛。针对我国建筑队伍急剧膨胀的现状,200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发布实施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新的市场准入原则,杜绝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从源头上控制队伍总量;清理、整顿和考核、培训现有的建筑队伍,对没有实力、不能适应现代化竞争的队伍清理分流,降低现有队伍的总量,提高质量。同时实行严格的内部行业管理体系,形成在不同层次各自进行竞争与协作的市场格局,避免资质趋同,使我国建筑业真正做大做强,走向现代化。
(6)建立建筑企业内部信用管理部门,为企业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建筑企业从工程投标、中标、合同谈判、进场、施工到竣工结算、质量回访,将与业主、分包商、劳务队、材料供应商、其他施工企业等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各种合同。由企业的信用部门对相关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使企业外部关联信息资源得到保护,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信用支持和帮助。
4.3从已发生的“蝴蝶效应”中吸取教训,促其向积极方面转化
“蝴蝶效应”的发生是无法预测的,但可以从其中吸取教训、趋利避害。从混沌学对事件的划分可知道,第1阶段是初始偏差可能向任何方向发展的不确定时期;第2阶段则是偏差沿一定方向按自身规律有序发展的时期;第3阶段,即新混沌期,原有规律失效,事件又进入一个发展方向不确定的时期。吸取前车之鉴,认真反思“蝴蝶效应”带来的教训,可以有两种应对结果:
(1)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校正建筑市场信用链中出现的偏差,防止出现另一次’“蝴蝶效应”,这是相对消极的应对。
(2)利用其发展方向不明确的特点,积极引导事件向人们预期的方向转化和发展,这是相对积极的应对。如果建筑市场各主体能够吸收经验教训,避免劣质工程、拖欠工程款等事件的再次发生,那么,第一次“蝴蝶效应’’的消极、被动局面就会适时地转化为积极、主动局面。
5结束语
建筑行业信用链的良性循环,决不是单个企业(业主或承包商)的事情,而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待于各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舆论的有效监督,尤其是政府作为信用链的源头、游戏规则的制订者、自觉维护者和执行者的特殊身份,应有效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只要采取务实系统的举措,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建筑行业信用链的良性循环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