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常见问题探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论文关键词】:建筑灭火器;设计;问题

  【论文摘要】:灭火器作为第一线的灭火(力量)设备,以其轻便灵活、可移动、操作简便的特点,在扑灭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减轻消防部队负担、节省灭火系统耗费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文章就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一些常见问题做以浅析。
  
  1. 前言
  
   据国内、外有关火灾统计资料表明,约有60%~80%的建筑初起火灾,都是在灭火系统启动之前或消防部队到达之前,使用灭火器完成灭火任务的。因此,如何具体结合各类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和安全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是十分重要的。在此,就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一些常见问题做以浅析。
  
  2. 灭火器配置设计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2.1 合理选用修正系数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GBJ 140-90(1997年版)第6.0.3规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级别的计算式为:
   Q=K(S/U)
   Q----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或B ;
   S----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
   U----A类火灾或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 m2/A 或m2/B;
   K----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K=0.3。
   从上式中K值取值的变化可以看出,在已设置消火栓和(或)灭火系统的场合,国家规范允许按照不同情况和不同比例减配灭火器。私以为,这并不是规定非减配不可,更不是强求减配到规定比例不可。当有以下情况时,因配置设计计算的取舍需配较大规格和较多数量的灭火器,或需增加设置点数以满足保护距离要求而需增加灭火器数量,或在基建费用有一定裕度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应适当少减配,甚至可不减配灭火器。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们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也进一步加强,对于消防设施的投入会逐渐加大,少减配甚至不减配灭火器在经济上都是可以承受的。
  
   2.2 正确划分计算单元
   《规范》第6.0.1条对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规定如下:(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临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在工程实践中,对于计算单元的划分,第(2)条很容易理解也很容易做到;而对于第(1)条的规定,有很多设计人员就直接把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的一层楼划分为一个计算单元,私以为,这是不妥当的。任何事物均不可一概而论,有的建筑可以将同一层楼简单的划分为一个计算单元;而有的建筑即使一层楼中的火灾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也应该考虑按照该楼层内房间面积的划分不同或使用功能不同而划分为若干个计算单元。例如,在一些中、小规模的教学楼或办公楼的设计中,有时会将面积较大的阶梯教室设置于首层的端头或主体后部,有时会在办公楼的端头和顶层设置一些面积较大的房间用做会议室。虽然这些阶梯教室和会议室与其他同层房间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同,但如果划分为一个计算单元,就会造成该阶梯教室和会议室内具有和其它房间相同的平均灭火器数量。实际上,由于这些阶梯教室和会议室的实际使用功能较多(可当教室、会议室、报告厅、活动室、演出用房等),就使的其内经常存放一些音响设备、道具等,造成这些房间的可燃物较其它房间多,火灾危险性相对也较大一些,这就要求其内应布置相对多一些的灭火器。而这些房间有时为了美观的需要,甚至会将仅有的平均数量的灭火器设置于门外,一旦发生火灾时再从门外取用灭火器,势必就会与逃生人员发生碰撞,不利于在火灾发生第一时间内灭火。因此,对于此类性质的房间应特别予以重视,单独划分计算单元和设置单元,确保其内的灭火器在数量上满足灭火要求,或根据可燃物多少的情况加配灭火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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