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趋势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论文关键词】:建设工程; 工程造价; 改革
【论文摘要】:我国的工程项目造价开始形成。
建国初期我们国家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没有经验,从苏联学来一套基本建设概预算制度,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多次进行修订。我们现在的做法,基本上是由那时延续过来的。
建国半个世纪以来,我们的概预算、造价管理工作经历了几起几落的曲折过程,走了一条从概预算及定额管理,逐步走向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发展的道路。
自1992年起,我国的经济加速向有中国特色的相适应的价格机制。
建设工程造价的改革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且也是解决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失控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而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又是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的关键。建设项目造价作为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被排斥在价格体系之外,不能在市场上发挥其价格功能,因此,只有理顺建设工程造价与价格体系的关系,才能将工程造价纳入价格体系中,建立完善的价格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同时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对解决我国造价失控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失控的实质是由于造价与价值的严重背离,即造价既不反映建设工程的价值,也不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而其根源是是长期以来忽视建设工程造价的本质属性,忽略了造价是建设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价格。因此,只有尽快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改革,改变传统观念,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造价的问题。
2. 对工程造价进行改革,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适应价值规律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
三、工程造价改革的功能定位
1. 有利于投资计划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仍需要对投资规模进行宏观调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对工程设计总概算的审批制度仍将保留,因此,这一计价模式应对此提供较为准确的计量方法和途径。
2. 有利于工程款有计划地拨付。计价改革模式统一了计价方法,在施工阶段按形象进度付款时,施工单位、各分包单位提出的付款计价同业主的计算方法相一致。工程款核定拨付的困难就相对小一些。
3. 有利于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价格的比选。在工程招投标比选中,计价改革模式作为各招标统一遵循的模式,工程投标价计算分项,各分项所包含的内容均一致,进行价格比选评标就有统一的依据。
4. 有利于造价的控制。在工程造价控制过程中,对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以及各个阶段对各种可选择的实施方案进行比较优选时,使用统一的计价准则进行计价,就比较容易得到正确的抉择。
5. 满足工程变更时计价的需要。计价改革模式为工程建设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以及合同价的变化提供了共同认可的计量计价准则,有利于工程变更后相关费用的确认。
6. 满足投资审查的需要。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时,就比较容易确定有关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四、工程造价改革的原则
1.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统一。如果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不统一,那么对于同一工程计算出的工程量就会出现差异,这样配上单价算出的工程造价就会不一样。有了统一的计算规则就能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共用同一评议来讲话,有了统一的度量衡。
2. 工程计量的分部、分项、子目的划分合理。分部、分项的合理划分可以使工程分包时价格明确,便于进行总投资控制;子目的合理划分可以使工程发生变更时计价清晰明了。另外子目包括的工作内容综合程度要适当,如果子目中综合了太多的内容,往往在计算工程量变更时要把某些不随变更发生的量予以剔除。
3. 定额消耗量的测定要符合实际。要考虑实际使用的工艺与操作规程,测定符合实际的实物量消耗,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对某些项目或工作往往可采用不同的施工工艺,对此在定额在应尽可能列出有关子目予以反映。
4. 繁琐取费要简化。现行定额的多项针对不同项目的取费使每个子目的造价变得不直接,往往要经重新计算取费后才能得到结果,模糊了各子目、各分项工程的造价与总价的关系。不利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工程分包、变更部分的计价及投资控制活动,通过简化取费可以使各个分项子目的价格与总价的关系变的清楚,有利于实际操作。
5. 计价模式管理动态化。由于技术进步,工艺的改进、新的施工方法的采用会使原先测定的实物量消耗发生变化,通过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可以保证计量符合实际。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时常会发生变动就有必要对发布的价格不断调整,以便在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编制概算。
参考文献
[1]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M].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87.
[2] 沈杰. 工程造价管理[M].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
[4] 杜训. 国际工程估价[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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