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桩基础设计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城市中各类高层建筑拔地而起,作为高层的基础部分往往在整个建筑物投资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而高层基础往往采用桩基础,
  
  关键词:桩基础;设计;施工;问题
  
  
  1桩和桩基的构造基本要求:
  
  (1)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3倍;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当扩底直径大于2m时,桩端净距不宜小于1m。在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的影响。
  (2)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身直径的3倍。
  (3)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根据地质条件、荷载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桩身直径的1~3倍。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尚应考虑特殊土、岩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响。嵌岩灌注桩周边嵌入完整和较完整的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体的最小深度,不宜小于0.5m。
  (4)布置桩位时宜使桩基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
  (5)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灌注桩不应低于C20;预应力桩不应低于C40。
  (6)桩的主筋应经计算确。定打入式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8%;静压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6%;灌注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2%~0.65%(小直径桩取大值)。
  (7)配筋长度:①受水平荷载和弯矩较大的桩,配筋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②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或液化土层时,配筋长度应穿过淤泥淤、泥质土层或液化土层。③坡地岸边的桩、8度及8度以上地震区的桩、抗拔桩、嵌岩端承桩应通长配筋。④桩径大于600mm的钻孔灌注桩,构造钢精的长度不宜小于桩长的2/3。
  (8)桩顶嵌入承台内的长度不宜小于50mm。主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Ⅰ级钢)的30倍和钢筋直径(Ⅱ级钢和Ⅲ级钢)的35倍。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当采用一柱一桩时,可设置承台或将桩和柱直接连接。桩和柱的连接可按本规范第8.2.6条高杯口基础的要求选择截面尺寸和配筋,柱纵筋插入桩身的长度应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
  (9)在承台及地下室周围的回填中,应满足填土密实性的要求。
  
  2桩基础设计与施工中经常发生的问题
  
  (1)桩基达到其极限承载力而无法压至设计标高。这里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地质报告有误,桩实际承载力大于计算值,必须先做试桩以确定其合理的桩长及承载力。其二则可能由于土层本身原因,譬如说饱和砂土产生的孔隙水压力使桩基根本无法压入,这就需要我们从施工措施上去解决。首先是必须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譬如说跳打,使先期施工的桩产生的水压力消散后再施工下一根桩;其次对静力压桩来说必须选择有足够压桩力的施工机械,要避免抬机等现象出现;另外可以采取引孔,设置排水孔等措施尽量减少空隙水压力。当然压桩时必须注意压桩力应控制在桩身极限强度范围以内,且应注意压桩挤土作用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2)沉降计算。建筑物对沉降差和沉降反应比较敏感,因此规范GB5007-2002第3.0.2条、第5.3.10条、第8.5.10条对沉降计算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但由于沉降计算方法和土工参数的准确测定目前还不完善,因此设计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少问题如:摩擦型桩未进行沉降计算违反了GB50007-2002第8.5.10条;高层基础与裙楼基础未设置沉降缝,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及影响,违反了JGJ3-2002第12.1.8条规定;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未按GB50007-2002第5.3.10条规定进行变形计算;同一结构单元采用了不同的基础形式,未进行沉降计算,违反GB50011-2001第3.3.4条;同一结构单元部分用天然地基部分用桩基,不符合GB50011-2001第3.3.4条,未进行沉降差计算,不满足GB50007-2002第5.3.4条;某工程由于主楼与裙楼上部结构荷载差异很大,二者桩型、桩长、桩持力层均有较大差异,未进行沉降验算,后浇带是实际解决此类问题较为实用的方法,但总说明中也未见后浇带的施工要求;结施说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未进行沉降验算,违反GB50007-2002第8.5.10条;勘察报告揭示土层坡度大于10%,未按GB50007-2002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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