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纳税筹划探究论文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1-17

  摘要: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推进,给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税负等带来了一定影响。基于此,本文围绕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这一主题,在分析了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后,对纳税筹划措施做了详细的探究,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又一次财税体制变革。2016年,金融业、建筑业等的减税规模接近4000亿元,营改增政策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建筑施工业作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产业,更要抓住这次机遇,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合理合法地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使企业更好地享受营改增政策的福利,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和长足发展。

  二、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税法要素不同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让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法要素发生了改变。首先,课税对象不同。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营业税的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价内税,它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其次,税率不同。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统一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实施增值税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是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的11%计算销项税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就是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地点、纳税申报的相关要求都会发生改变,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的政策要求和最新的税收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税负不同

  营改增之后,由于课税对象、税率等税法要素的变化,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假设企业的含税应税收入为a,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b,那么营改增之前企业的税负为3%*a,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负变为a÷(1+11%)×11%-b,如果要保持营改增前后的税负相等,即3%*a=a÷(1+11%)×11%-b,就要求b=7%*a,也就是说,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应税收入的7%时,企业前后的税负才能保持一致。很显然,在多数的情况下,营改增会导致企业基础税负的变化,从而也会影响附加税的税负高低。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究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实施营改增之后,合理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合理选择购货对象,可以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度,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例如,A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打算购入一批存货。目前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材料,共计2000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最终,A公司以1800元的买价购入货物,并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金额为1800元。方案二:从一般纳税人C处购买材料2000元,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不含税价格为2000元。A企业如果选择方案一,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1800×3%=54(元);如果选择方案二,进项税额就是2000×17%=340(元),因此,方案二可以帮助企业节税286元,应该选择方案二。根据这一小案例可以发现,购货对象的选择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非常关键,在质量、单价、数量等因素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方,这样可以增加本期的进项税额,进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无法选择一般纳税人,那么应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更大程度的优惠。

  (二)分别核算不同类型的收入

  如果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尽可能地分别核算不同类型的收入,目的是规避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某建筑施工企业兼有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两项主要业务,2016年,企业销售货物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700万元,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450万元。目前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对两类收入分别进行核算,销售货物适用的是17%的税率,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的是11%的税率,从而计算出方案一情况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700×17%+450×11%=168.5(万元)。方案二:不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统一计算税额,从高适用税率17%,由此可以计算出方案二情况下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700+450)×17%=195.5(万元),根据计算结果可知,方案一能为企业减少税负27万元,从减轻税负的角度看,应该选择方案一。

  (三)利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纳税人的资格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资格,承担的税负高低也不同,税法上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资格认定。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应税劳务为例,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例如,X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劳务的总收入共计550万元。目前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把现在的X公司拆分成M和N两个公司,分别承担350万元和200万元的应税劳务收入,M公司和N公司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在不考虑附加税的前提下,M公司应纳的增值税税额=200÷(1+3%)×3%≈5.83(万元),N公司应纳的增值税税额350÷(1+3%)×3%≈10.19(万元),合计应纳增值税16.02万元。方案二:以X公司整体为纳税主体,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那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550÷(1+11%)×11%≈54.50(万元)。根据上述的计算结果可知,如果选择将一般纳税人拆分成多个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四)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制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如,国家为倡导节能环保、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出台了一系列减税、免税政策,对于业务重整和业务出口等,也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在此过程中,建筑施工业纳税人应熟悉并全面掌握这些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并适时加以筹划,利用地点流动为企业创造条件,或按照一定期限享受税收优惠,使企业能够更好地从营改增政策中获利。但纳税筹划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合法性,这是它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最本质的区别,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得到税务当局的承认,在保证合理、合法的同时,应尽量挖掘信息源,从多个渠道来获取信息,为企业制定详细的纳税筹划方案,利用合规手段减税避税。

  四、结语

  营改增是国家在财税体制方面的又一次改革。随着这次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了税收政策带来的福利。这对于很多国内企业来说也是很好的发展机遇,对建筑施工企业这一传统化行业来说,自然也不例外。作为纳税人之一,应关注和了解有关税法的最新政策,熟悉并掌握最新的知识,在确保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购货对象、分别核算不同类型收入、利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各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多个方面制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以上方法主要是从减少销项、增加进项的角度考虑,但事实上,纳税筹划的方法远远不止这些,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伸和拓展。

  参考文献:

  [1]殷蜀敏,李亚娟,张亚峰.“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2014(31).

  [2]彭新媛.“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J].财会月刊,2013(07).

  [3]陆勇,李文美.浅析“营改增”中的企业纳税筹划切入点[J].财务与会计,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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