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的事前筹划探究论文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1-17

  按照国家税改工作部署计划,2015年1月1日全国将取消营业税税种,作为国家重大税收制度改革,“营改增”已经不可逆转地拉开了序幕,建筑业的“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营改增”,企业面临很多问题: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大幅下降,资产负债率的变化给企业融资带来困难,现金流的波动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存量设备的存在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总分支机构带来增值税纳税风险等等,如何应对?关键是要做好事前筹划。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树立抵税意识

  要在企业内部广泛开展“营改增”后增值税知识的学习和宣传,使各级管理者及业务人员了解两个税种的区别及对企业的影响,重点要明确增值税以“增值部分”计税的计税原理,尤其要树立进项税额抵扣的意识,使大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自觉进行税收筹划。

  二、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增值税管理制度

  1.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增值税发票成为整个税收链中关键因素。企业应规范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认证、丢失或毁损和作废等方面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发票管理制度,做到进票和出票流程清晰,职责明确。

  2.完善企业税负估算与分析制度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企业应该建立定期对税改后的实际税负进行试算与分析的制度,集团企业应通过税负的试算,分析各成员企业间税负的变化情况,找出共性问题并进行改进,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及风险应对能力。

  3.统一和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增值税下设九个二级科目,核算比营业税的核算要复杂,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增值税的核算制度,正确归集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税额,从而保证应纳增值税的金额计算无误,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4.明确经济合同涉税管理制度

  通过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避免因合同问题所产生的税款抵扣问题。在合同约定之中,建筑企业要明确将税费凭证列入合同条款中。在转包与分包合同中,更要明确增值税发票承担者。此外,要将合作商的资质纳入合同考量因素中,以此来有效避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现象的出现。

  5.建立涉税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并不容易。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涉税资料档案的管理制度,将可抵扣凭证出现的丢失损毁情况降到最低。

  三、采购合同中的事前筹划

  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明确约定提供发票的义务、开具时间、发票类型等的要求,以及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的赔偿责任。同时可以根据经济进货批量对存货进行管理,降低存货的库存,同时要求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必须和企业名称一致。

  四、租赁合同中的事前筹划

  现在许多项目是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以及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针对这种情况,在税改之前,控制设备采购量,对急需的设备可以先行租赁,等税改之后进行采购;对于集团公司层面,可以下设独立核算的设备租赁公司,该租赁公司负责采购设备,然后通过内部租赁的方式,对项目部进行租赁,保留了设备的进项税,“营改增”实施之后,可以将租赁公司名下的资产出售给集团下有需求的公司,间接实现了保留设备的进项税。

  五、工程结算时间与发票开具的筹划

  根据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营改增”后,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开票时间也应该作为筹划事项加以认真对待。合理规划开票时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紧张,保证企业现金流充足,也就确保了企业的经营命脉。

  六、分包管理与分包商选择的筹划

  “营改增”后,为了降低总包企业税负,专业分包作为总包企业的成本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增值税强调以票控税,要求必须选择正规的分包商并取得可抵扣进项发票,才能在分包环节充分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建筑业分包比重较大,对税负影响较大,必须加强分包管理,合理选择分包商。

  七、“营改增”政策的过渡期筹划

  根据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按照营业税缴纳,“营改增”之后发生的纳税义务,按照增值税缴纳。针对施工企业的项目工期长,业主普遍存在拖延工程结算的现象,建筑企业应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与业主签订协议,约定结算日期,发票开具时间等,防止个别业主利用“营改增”政策,要求施工方对未结算的部分按照11 %的高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企业应对已完已结的项目,将遗留的质保金发票开完,盘点已完未结工程预计开票金额及时间,同时对所有项目分包付款要求开足发票,与预算部门协商分包按预计结算数全部开票;对于在建项目,收付款过程中的发票应全部开具。同时整理好各项目要开票的税务台账,合理分配开票时间,减少因开具发票对企业资金的影响。

  八、纳税主体的筹划

  集团要对既有的或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重新进行战略考虑,撤销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这将大大减轻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纳税的工作量,通过此项措施还可能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综上所述,建筑业的“营改增”将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完成的重要的税制改革举措之一,建筑企业应该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努力将“营改增”对企业可能造成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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