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业可持续发展建设中的营林工作(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2

  
  
  2 营林工作需要完善
  
  2.1 加强营林、造林基础。营林造林是补充森林资源、保持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保证林产工业原料供给的基础。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植树造林,多次发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号召,并取得了可喜的业绩。但我国林业的高税赋却从根本上动摇了这一基础,长期以来过多依赖精神鼓励促进植树造林,忽视物质利益刺激。林业基础的加强,营造林积极性的调动离不开物质利益。
  
  2.2 实施林区综合开发与多产业协调发展,提升林业系统发展功能。系统思考林业的发展,把发展林业同森林绿色食品、花卉园艺、特色加工业、森林旅游等有机结合起来。
  
  2.3 全面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我国林业竞争力低的一个关键原因是技术水平低。在今后的林业建设与发展中,必须把提高林业生产技术水平放到突出地位。
  
  3 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森林是有用的资源,森林给当今和未来世代带来了多种好处,同时它们也是可更新资源,因此所有的世代都有可能享用——但前提是它们必须得到持续的维护。如果这些资源得不到持续地维护,当今世代就会在享用他们的同时把未来世代排除在外,所以,我们要通过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改善人类福利,这也符合粮农组织林业战略计划,也就是所谓的林业可持续发展。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建设,先后修改了《森林法》并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林业政策,投入了大量林业资金,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法律问题,制约和妨碍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1 林权结构模式受约束 我国森林资源绝大部分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这种产权结构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在林业产权设置上的具体体现。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公有制经济)和政治意愿(社会主义制度)而非林业可持续发展。
  
  3.2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的法律问题 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法律制度。这一概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然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使用权人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所有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方式;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努力并付出代价者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而生态受益人也不能免费使用改善了的生态环境,应当对其进行补偿,这是因为生态功能是具有价值的。
  
  3.3 林业保护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够 近年来,林业保护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尤其是国家林业局派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的管理机构加大了对政府违法征用林地、毁林开垦、以及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为国家挽回森林植被恢复损失数亿元。但是一些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仍然不够,对林地用途管理制度、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监督力度及对破坏林地案件的监察力度还未落到实处。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要把对营林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按照国发明电[1998]8号通知的要求,采取最严格的措施,重点监督检查因政府行为发生的违法征占林地及毁林种植农作物、林间过度放牧等导致有林地逆转问题,巩固扩大林地保护的成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日益繁荣昌盛,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频繁,给林地、林权管理带来了发展和改革机遇。世界气候的复杂变化,导致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造成大量林木损毁,又加之受造林树种选择不当、营林方式不切合实际或不科学等原因的影响,造成大量林分感染病虫害或受到野生动物危害。
  现阶段,我国对营林工作相当重视,但林业可持续发展还应当从整体上考察各种影响林业保护和管理的制度,因为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有可能阻碍林业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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