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成本影响因素
1)信用知识及信用法规完善程度。社会科学和相关知识的进步,信用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使社会知识和分析方法能在较大程度上取代制度成本中的试错过程,降低制度创新成本。同时,关于信用知识和相关规定的普及,推动建筑市场原有信用制度的修订和新信用制度变迁的发生。
2)信用制度作用环境。从系统的角度认为,封闭的系统意味着同外界不存在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其运动形式较为简单,通常不会涉及质变形态的运动。如果处于半封闭状态,所得到的相关信息资源则受到限制,其发展变化就十分缓慢。我国建筑市场所处的环境系统为半封闭状态,体现为信用制度提供者具有垄断性,建筑市场大多数参与主体,没有足够的权利、能力和资源投入到信用制度的创新和建设中,使信用制度的建设在导向上缺位及变迁的物质基础得不到支持,加大信用制度建设成本。
3)建筑市场上信用制度变迁类型。
4)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制定机构及制定方式。
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收益
2.1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收益分析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收益是指由于信用制度实施后所获得的利益,是因建筑市场信用秩序良好所带来的利益,其直接受益者为建筑市场参与主体,间接受益者为社会。政府机构作为信用制度供给者不能取得信用制度的全部收益,信用制度的变迁、制定是立足于使社会福利最大化,花费的信用成本为社会资源。因此,信用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应归社会所拥有。
建筑市场的参与主体是信用制度的被约束者,也是制度收益的直接收益者。享受因信用制度的变迁或创新的实施,提高建筑市场的信用水平,减少建筑市场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关费用。信用制度产生收益的前提条件为参与者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在制度规范下,通过决策和选择才能得到。新制度的实施只能在参与主体遵守规则、接受约束,并做出符合制度要求的选择和决策时,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2.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收益影响因素
1)市场信用制度的完善性和全面性。完整的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应包括:信用法律制度、联合征信制度、信用公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担保制度和信用奖励处罚制度。信用制度越完整,对失信行为的规范就越全面,市场参与主体就能从制度中获取更多的收益,越有积极性参与信用制度的遵守,收益的体现更能充分体现出来。
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适应性。目前建筑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交易中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信用制度的实施就是弥补信息不对称现象,约束市场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如通过信用等级制度可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可以作为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联合征信的依据。若建筑市场信用制度适应性低、与相关制度不协调、与参与主体不适应,会加大制度之问的摩擦成本,降低信用制度的效益。
3)信用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