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效率分析
3.1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效率判别标准
1)信用制度带来的净收益与制度投入净成本的比值。信用制度实施(变迁)后产生的信用收益为R,之前的收益为R2,则制度带来的净收益NR=R一R2;C为信用制度的总成本,C为信用制度实施前的成本,则该信用制度产生的净成本NC=C—C,SE代表制度效率情况,SE=NR/NC。显然,制度效率与制度所产生的净收益成正比,与NC成反比。从逻辑上说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信用制度带来的平均效率。
2)信用制度对比效率。在R2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信用制度实施净成本NC基本固定,则信用制度效率可采取SE=R1/NC。这种评价标准可以从不同角度,对信用制度的变化和变迁进行对比分析。
3)信用制度边际效率。若MR为信用制度的边际效益,MC为信用制度的边际成本,则ME为信用制度的边际效率。ME=MR/MC,衡量信用制度或改进新制度的有效性。ME>1,新的或改进的信用制度是有效的;ME<1,则是无效制度;ME=1则可以确定出制度收益的最大化边界。该制度效率标准可以作为判别我国建筑市场上信用制度改革和构建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边际效率分析
长期处于供给不足状态的信用制度,供给过程中组织和国家是供给者,有限理性情况下的信用制度供给必然存在着缺陷,同时带有垄断性(制度供给市场为不完全竞争市场)。供给者追求制度效用最大化时或最满意效用时,信用制度供给曲线为正值,表现为供给曲线的连续性。但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市场存在着信用制度从制度效率方面处于递减状态,即信用制度发生的边际成本MC大于信用制度所产生的边际收益MR,使目前市场中的信用制度存在较大的发展和改进空间。从信用制度需求角度分析,它作为建筑市场中的一项公共产品,需求者也是制度的消费者。制度的消费过程也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根据著名学者汪丁丁博士的论证,“边际效用递减”是以生理、心理学理论为基础的。市场参与者对信用制度的反映曲线会随着刺激频率的递增而下降,从而预示着信用制度“消费”的边际效用递减。
4结语
建筑市场的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信用制度的效率和可行性,还需要的是制度本身整体的协调性和效率。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业支柱作用的发挥。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信用制度,而目前经济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建筑市场的信用制度供给不足,在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的信用制度建设中,对其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的效率评价指标确定方面应该注意如下3个问题:1)在确定信用制度本身效率高与低的同时,还应考虑到该制度与其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所带来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使信用制度效率的计量具有全面性;2)计算制度效率中的成本时,除计算前期费用、制度实施费用、制度运行与摩擦成本外,必要情况下应考虑该制度执行导致的其他有效制度效率的下降;3)由于建筑市场信用制度边际效率递减,在衡量其效率大小是考虑制度作用的时效性和区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