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3实行内部保护主义政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据了解,一些地区或一些部门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规定,甚至有的领导在会上就直接讲:所有工程项目尽量让自己的企业干,甚至说什么样的工程,给什么样的行业的企业干,都做了口头上的规定。即使本地区内部企业在资质等级、技术人员素质、机械设备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经多项工程调查(2002年28个标段,内部企业中标21个)中标率也高达75,甚至在招投标以前领导就规定了一个内部企业中标率.更有甚者,项目法人直接将标底透露出去,或让标底计算人员无根据地凋高或调低计算出来的标底,以让其事先想让中标的单位中标。

  4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违规

  有些工程项目在执行的过程中,其招标的评委大都由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委、财务局、审计局、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所组成,这些部门相互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仅不利于招投标的监督工作,而且极易产生行政干预。有些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宁可让不懂技术的人员担任,也不让真正的专家担任,这些都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招投标程序不规范,随意操作

  程序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招标不报批;就是报批了,也不按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某单位的一项建设项目,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是公开招标,可这个建设单位实际实施的却是邀请招标。这样造成漏洞百出,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操作的随意性表现在:

  (1)随意变更中标单位。某单位去年开工的5个标段,虽然也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了招标,但招标的结果是招标单位所属的1个内部企业中了3个标段。但从这家企业的实力来看,不可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因此招标人以行政手段调整工程施工单位,调整的结果,原各标段的第一中标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无一相符。(2)开标后随意更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如某单位在某工程项目招标时就出现了开标后继续修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的情况,使本已无效的投标单位最后成为中标单位,从而导致有效投标单位不服而上访。(3)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如某工程的合同总价比中标总价低131万元,其中有—个标段的合同价就比中标价低280万元。(4)单价承包合同中,投标单位中标单价与签定合同中的单价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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