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解决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
存量划拨土地改制后土地依然闲置,只是以资产的形式让原有土地单位保留了下来。这是被动的办法,而应对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制问题的目的在于有效盘活土地资源。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将闲置的土地收回储存,并根据市场需求去盘活存量土地,该制度是政府主动推进的制度。针对存量划拨土地的问题,应进一步发挥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盘活存量划拨土地,采用主动的方式进行改制。当前城市土地储备制度需要更好的公开市场信息,明确招标、拍卖为主的交易方式。对存量土地要广泛整理收集,做到“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规划、统一出让”。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制定出合理的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增强政府对于土地市场保持控制能力,预防土地供应短缺现象。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土地收购、开发、储备和出让中的资料和信息发布。
2.剥离具有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单位项目划拨供地
(1)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范围的调整
重新设计划拨土地权利取得的替代性制度,以添补转变权利取得方式的空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制度进行调整,通过出让取得、出租取得、作价投资取得等方式都是具有市场机制的权利取得方式,区别与僵化的划拨取得。与现有市场性取得方式略有不同之处,对经营性土地、公益性土地、保障性土地进行划分,使之形成相互区别的土地市场。如人民团体用地、邮政通讯用地、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用地等等。因为这些带有公益性质的用地其适用范围有限,土地用途特殊。这类土地使用权在估价方面会低许多,土地市场交易的价格更是会低很多。而土地权利初始配置制度改革也主要在于将具有经营业务的公益性用地由从前的划拨取得改为市场性的方式取得。
(2)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范围的优势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将获得增长,从前诸多的公益性质用地如今采用市场方式取得用地,虽然土地价格不高,但仍会成为一笔相当可观的格外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的多样化,有利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益处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公益事业。体制内外的资源分配不公是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公益事业的重要原因。对公益事业的资源分配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有利于在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更好的发展公共事业,提供公共产品。
3.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范围变化伴随的问题及应对
(1)财政收支重复的问题
国家财政将公益性质用地专用款项拨给相关组织机构以后,相关机构又缴付于国土资源部门,再次上报给国家财政。简而言之是从一个人的左口袋掏钱往右口袋装。形式上虽然如此,但是这样却为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省去更多复杂的程序。用地单位增强了项目用地自主权,减少了划拨用地一系列复杂的审批程序,单位对于用地的标准更加清楚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对此审批干预,显然不能与用地单位自主选地的效果相比。国土资源部门取得的款项并非重新回到了财政部门,这部分款项将成为地方政府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绝不是重新回归了国家财政部门。
(2)新土地市场的监管问题
公益性质卖地所取得的款项一定应专款专用,经营性的公益用地的市场价格需要严格控制和监管,预防其形成新的腐败之地。因为重新调整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范围,对土地登记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在土地登记环节确定土地权利的空间范围、用途、时间等数据,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监督。若改变用途和夸大登记土地使用范围,则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理,土地市场的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