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瓶颈”
(一)城乡二元结构及其不合理的政策
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但在以户籍制度为根基的二元分割的城乡格局下,农民先办证后进城等规定和城市正规就业部门不“垂青”于农民等现象,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农地的流转。近年来,虽然非农就业领域有所拓宽,农民进城务工的机会也有所增多,但除了那些有能力在城市投资几十万、上百万和在城里有住房、有稳定收入来源又缴得起一大笔增容费的人之外,绝大多数进城农民工的户口只能继续留在农村。他们的“农民”身份并不因为自己不再务农而发生变化,进城后也无法与城里人平起平坐:他们不但要按规定办理诸如计生、就业、暂住、健康等各种各样的证,缴纳诸如就业管理、治安保护等各种各样的入城费(多的时候,各种费用加起来每年不下千亿元)而且还免不了要在职业选择、劳保福利、子女上学、城市生活等各方面备受歧视,合法权益也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等。如此巨额的非农就业成本,无疑成了农民离乡离土的一大藩篱。
(二)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
2003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说明,对于农地流转和农民权益的合法性问题,法律已经作了肯定性的回答,政府的政策也已逐渐放松了对农地流转的限制。但是,城镇居民、外商投资者等能否成为农地流转的受让人?受让人可否再转让?可否以农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制、合伙制企业中的出资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况且,农地流转具体的操作程序、形式、流转对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认定、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仲裁主体、调处纠纷和矛盾的办法、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基本上是空白。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指导农地流转工作的法律法规,甚至全国性文件也少得可怜,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几乎无法可依,解决问题的任意性太大、难度也大。此外,现行法律制度还未对农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清晰的界定,虽然《宪法》和其它一些重要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农地归集体所有,但不同法律对“集体”一词所涵盖的范围的解释也颇有出入,有的指乡(镇)、村两级,有的是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结果不难想象,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农地所有权者与基层政府之间常常因此而相互“较劲”:后者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滥用行政权力,违法侵害集体农地所有权,前者则滥用甚至肆意扩充农地所有权的权能,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或出售集体农地而从中谋取利益等等。
(三)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发育
依托统一、开放、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而非杂乱无章、自由泛滥的农地市场,在市场经济规律下进行农地流转的整体运作,是完备的农地流转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宏观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农地市场尚未完全发育,农地流转过程中仍呈现出约束过多、管理薄弱、缺乏动力机制的现状。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也仍然处于自发、分散和无序状态。除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推进的流转外,大多数属于农户之间的私下转包,效率低下自不待言,运作程序、管理形式也欠规范,流转的价格依据、利益补偿关系的协调以及农地股权的确定等随意性的空间都很大,双方的权益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应尽快使农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与农地资源的流动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有机地统一起来,有力地促成农地使用权往资金雄厚、效益高、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开拓能力强等专业种植大户、种田能手、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现代农业经营者流转,多方盘活农地资源。
(四)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健全完善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机构不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委托代理、农地信托、农地评等定级、地租地价评估、政策和法律咨询、市场预测、项目推介、合同的公证、监督和仲裁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系统,而且能为当事人处理涉及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等主体利益的各种经济关系,便于当事人准确了解、掌握农地流转的市场行情,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约交易和履约等合同行为成本,使农户之间小范围、临时性、个别性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变为大范围、长期性、经常性和整体性。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正式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机构挂牌运作,在信息不灵、数据不全和各种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挨家挨户、零敲碎打的供需方直接流转不仅是盲目的,而且成本高、成交率低、成交规模和范围小(一般局限于本村、本小组内、有的只是在亲友或邻居间私下进行),纠纷隐患多。而暂由集体经济组织充当中介推动的流转,虽易于操作,目前也比较常见,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使得实际掌握了农地处置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地流转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很难摆正自己的位置。不但无法确保透明、公正、公平和效率,还会助长农地寻租等腐败之风的蔓延。也正因此,近年来。农户的正当权益屡遭侵蚀,坑农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恶劣。如:以发展为由违背农民意愿下达硬性指标强制流转或以稳定为由限制农地流转,利用“贱买贵卖”、不给或少给流转农地的农民补偿安置费等从中揩油。2003年,国土资源部就受理了8000多件次群众上访,其中涉及非法占地和征地补偿安置的高达6成以上……显然,发展、规范、完善多层次、多类型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壮大经纪人队伍也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