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森林资源
论文摘要:森林资源不仅有重要的经济属性,更有不可忽视的道德属性。这些道德属性包括:产权道德属性、共同体道德属性、公共道德属性、生物保护道德属性等。林业管理应该跳出纯粹经济管理的边界,“把科学和良心、实用的科学和实用的伦理,史无前例地融合起来”,形成全面的林业职业伦理,建立起伦理学、生态学、共同体基础上的林业伦理管理。
森林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她不仅是生物圈第一性生产力的主体,太阳能向地球有效能量的转换中大部分是通过她实现的;而且她还具有保存生物物种,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防止空气污染,涵养水源,防止土壤侵蚀等功能,她的巨大的生态价值是其它自然资源无以伦比的。此外,森林还能为人类提供木材、燃料、果品、油料和药材等日常生活品,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以及科学研究、审美和旅游价值。然而,人类并没有很好地利用她、保护她,特别是在近几百年的时间里,由于人们的无知、贪婪、失误和目光短浅,世界森林遭受了极大的破坏。究其原因,这都是缘于“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错误或不完善的认识造成的。人们只认识到了她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只看到了相关地区人们及当代人的经济、生活对于她的极大依赖,而没有看到她的极大的生态价值,没有从全人类的角度去认识她的生态价值。人们更多的是从经济的角度,而没有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和认识她。森林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属性,更具有重要的道德属性。研究森林资源的道德属性,寻求道德属性基础上的林业管理理论将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森林资源的道德属性
1.1森林资源的产权道德属性
理查德·T·德·乔治的“世界资源的所有权”观点有三种,它们同样适用于对森林资源的认识。第一种是社会现状观点,它强调资源的地理分割性和由此而产生的独占性和垄断性。这种观点应用在森林资源上就是把森林资源的占有权看成整个产权,扩大了占有权的概念范围,拥有了占有权,也就拥有了产权。然而产权是一束权力,除了占有权外,还有其它的权力形式,资源的自然地理分割性仅说明了某个国家或地区对其地理范围内的资源拥有占有权,但是它占有并不一定为它所有、为它使用、为它受益、为它随意处置。因此,这种对森林资源的认识只是对森林资源产权的一种最低级的认识,它只从经济的角度看森林产权,排挤了道德的因素。第二种是公共所有权观点,它否定了第一种观点,在自然资源产权的认识上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像森林这样的自然资源,它表面上,甚至在法律层次上,其产权(占有权)属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如果将它扩展到伦理层次,或从道德上考虑,它的产权应该属于全人类,它要超出地区或国家的界限。占有权可以属于一个国家或地区,但占有权不应当是森林资源产权的全部,森林资源的占有权属于你,但所有权不应该属于你,它应属于整个人类。第三种是共同使用权观点。如果说第二种观点强调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上的共同拥有性,那么第三种观点则强调了森林资源在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上的共同拥有性,即人们在处理森林资源的行为上不应是随意的,而应为所有的人谋福利。总之,人们不能因为对资源的独占性而忽视了资源是为全人类所共有的,人们应该因资源的全人类共有而发展为全人类所共同享用。
1.2森林资源的共同体道德属性(权利属性)
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要求人类应该尊重更大范畴的生物共同体,土地就是这个更大范畴的生物共同体,它包括土地、水域、动物和植物,当然森林自然系统应该是大地共同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共同体,人类共同体也应该是这个生物共同体整体中的组成部分。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理论则进一步论述了价值的共同体性。自然是一个不断进化着的整体,整体的进化不仅孕育了有丰富的内在价值的个体,包括人本身,而且也使自然在整体上更加完善。整体中每个个体的价值都是和其它个体的价值以及自然整体的母体价值紧密相连的,它们既有以自身为目的的内在价值,也会按照既定的规律转换为其它个体或整体的工具价值。同样,森林资源也是自然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人类应该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樊篱,不能把森林仅仅看作是征服和利用的对象,而应该尊重森林长期存在的权利,像尊重人类自己一样。
1.3森林资源的公共道德属性(价值属性)
森林资源就价值而言具有双重物品属性,一方面它会因一个国家的主权或天然的地理分割而属于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或者通过产权界定属于某个个人或企业,这些国家、地区、企业或个人可以垄断性地、排他性地享有它的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私人产品;而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很多无法通过国家主权、天然的地理分割或者产权界定而确定归属的能够造福于整个人类的价值,也包括由于人类的无知、贪婪和挥霍而造成的对这些价值的损害,这些价值和损失都是公共的,不可能只有直接相关者所享用或者所承担,相反它要由整个人类所享用或承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森林资源又属于公共物品,它具有外部性。而且越来越多的研究和事实都证明:森林资源作为公共物品所带来的价值比作为私人物品所带来的价值对人类来说更为重要,人们应该更为重视森林资源的公共价值。然而由于公共物品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天然缺陷,人们往往重视第一种价值而忽视甚至损害第二种价值。因而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森林所有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付起道德责任,保证森林资源的多重价值性;而非森林所有者也应意识到森林资源价值或损失的外部性,积极关心、帮助、支持森林所有者对森林实施“多价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