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2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2.1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的。

  此外,我国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说,应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

  2.2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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