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作为我国交通事业的一项重要课题,至今已有二十来年的发展历史,虽然时间并不是很长,但是其发展速度之迅猛是有目共睹的,随着现代交通、通讯科技的日新月异,高速公路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其发展中也呈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加强高速路路政管理,使高速公路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现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要求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大致采取四种模式,其一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其二是交通厅下设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其三是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四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路段成立公司或管理段负责管理。而我省采用的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实施宏观管理,路政管理、养护质量考核、收费经营等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公路局全面承担,各路段由企业性质的公司或省交通斤设立的事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我们看到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我省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事业编制,而其管辖的部分高速公路经营权已转让给企业。这样就造成在处理某些现实性问题上的混乱,高速路政管理机构一方面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事故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另一方面又代表经营业主收取当事人的路产赔偿费用。这种身份和权责的交叉与混乱往往导致交警部门在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又把路政执法人员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来看待,从长远角度看,这对维护高速路政执法系统的权威性是不利的。因此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弥补现行管理模式下的不足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执法依据缺乏:另一方面是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法律效力打了折扣;还有就是人民大众的护路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我们知道法律制度的发展总是建立在对其所要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作充足的调查和客观的评价的基础上的,而我国高速公路经过二十年的迅猛发展,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速度很难与高速公路的发展相适应,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健全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在我省所实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下,很难形成统一的对外能发挥出各种职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虽然路政部门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是在人事、财政、装备上都可能受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约束,往往考虑到经营单位的利益而无法对外独立行使执法权。而从经营单位的角度出发,他们为了提高经营效益往往会实施一些与高速路政基本规定相冲突的行为,这样就很难保证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