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综述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论文关键词]公路经营权 折旧 工作量法

  [论文摘要]本文从会计学角度对公路经营权资产进行了简单综述。在对直线法与工作量法两种折旧方法的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公路企业折旧政策进行了评述。

  一、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位

  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产物。

  收费公路政策实施后,我国出现了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两种类型的收费公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实行企业管理体制,收费期限等价格管制遵循 “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其中,“收回投资”是指收回企业的全部投资。企业投资中既有自有资本,又有银行贷款,但这是企业自己安排资本结构、自主选择内部财务政策的问题。企业与政府之间谈判所涉及的回报率是全投资意义上的。也就是说,经营性公路的投资回报率是针对企业全部投资形成的总资产而言的。企业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和基础是收回投资成本。

  企业投资的结果形成的资产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作为有形的物理性设施的公路及附属设施,另一种是表现为无形资产的公路经营权。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1996年)》,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新的条例把收费公路的权益明确为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条例第二十条)。收费公路的权益在经营性公路中形成的资产仍然称为公路经营权,它是经营性公路企业的核心资产。

  实质上公路经营权作为一项特殊资产,兼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特征。即使作为无形资产,其所形成经济利益的能力与所依托的物理设施是不可分的。因此,公路经营企业既可以把投资结果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也可以按照无形资产的摊销处理。

  同样都是基于谨慎性原则、都属于长期资产价值损耗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政策存在很大差别。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及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会计政策选择存在一定的灵活性;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制度规定刚性较强,摊销方法只能采用直线法。从一些公路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选择看,大多公司将公路经营权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有些公司把其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根据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企业以原始全部投资额确定公路经营权的资产价值。在特许经营期内,企业分期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特许经营期结束,折旧计提或摊销完毕,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二、直线法与工作量法折旧比较

  由于公路及附属设施在公路收费期限届满需无偿交还国家,所以在确定分年度折旧时不必预测残值。公路资产的折旧问题可归结为原值在其特许经营期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对公路构筑物设施来讲,其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按车流量分配的工作量法。按照根据财政部与交通部联合颁布的《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公司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其思路是把固定资产价值在折旧期内平均计提折旧,由历史成本转入期间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特点是简便清晰,可操作性强,会计成本低,适用于各期间收入波动不大的企业。但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使用期间提供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对于公路经营企业来讲,公路建成通车后,初期车流量与通行费较低,之后呈上升趋势,如果对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费用的平均分配与通行费收入的增长波动配比不当,不能充分地体现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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