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许可
(一)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的有关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在网络环境下,使用他人作品原则上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但是对于法定许可的规定是十分有限的。在目前复杂多变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的数量及其繁杂,而我国现行立法又没有关于著作权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许可模式,尤其是进一步明确法定许可的有关规定,是非常迫切并十分必要的。论及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时,上海大学的陶鑫良教授曾乐观预言,法定许可应当成为网上传播一般作品的新的国际惯例,但是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著作权法基础理论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法规司于慈珂司长在介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进展时指出,著作权法定许可已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可见对于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都有着很大的争议与分歧。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完善
1.建立并应用数字权利管理技术。数字权利管理技术是通过数字内容加密、用户身份认证、数字内容解析3个步骤完成全套加密、解析工作的。网络环境下,数字化的作品有着不同于传统作品的特点,基于此,某些发达国家便致力于开发、应用数字权利管理技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在这项新型数字化科学技术之下,内容提供者可以自行决定对其作品进行加密保护。只有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之后的用户,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具体到授权的内容,可以细化为是否允许用户复制、打印或者设定复制、打印限度的程度。
2.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许可途径。第一,数字化集体管理的建设。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数字化科技技术的发展,整个著作权市场上,呈现出传播网络化、需求多样化的局面,因而给著作权的使用、限制以及保护方面都带来了挑战。在数字化时代,为了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世界发达国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改革。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就注意到了数字时代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目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水平还比较低,因此必须加快数字化集体管理的建设。第二,会员制度与非会员制度的合理共存。“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要加强管理,比如按照国际集体管理组织的技术标准…对会员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等。”而对于非会员,则可以借鉴北欧国家的延伸性集体管理,使得在全国范围内有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达成的协议对非会员权利人也具有拘束力,使用者签约后即可使用相关方面的全部作品而不受非会员权利人单独权利主张的干扰。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定条件下,非会员权利人有权拒绝受领使用费,禁止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第三,构建多样化的许可模式。首先补偿金制度是一种折衷的方案,是衡量各方利益之后不得已的办法,最早建立版权补偿金的国家是德国。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网络作品的复制问题层出不穷,而根据“法不责众”的原则,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对权利人进行补偿便成为可行之策。其次知识共享机制的探索。有研究者指出知识共享在博客领域应用最为广泛,将逐渐成为博客在保护自己权利并许可他人使用以传播思想时的首选。由于目前知识共享机制并没有广泛应用,因此有待于在今后的发展中逐步摸索建立。
二、结语
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给著作权带来了不一样的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著作权的权利以及其他公众的利益,著作权人在转让和许可时更应慎重考虑、谨慎选择具体的转让以及许可方式;立法机关要致力于完善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适应社会的需要,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如此一来,既能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私有权利,又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使网络作品在新形势下发挥最优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