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4.3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级

  一般的信用评级主要是由金融机构或评级机构对建筑企业信用状况、客观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而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的主观失信问题,且重点发生在建筑市场行为主体之间。因此,现阶段建筑市场信用等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评级”,而主要是根据“信用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的一种考察和评判。

  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出发点的信用评级,带有较强的行政性和强制性,其评级目的、需求动力、强制评级的切入点以及信用评级的主导者都和发达国家有显著不同。为解决当前与长远、国情与国际惯例的矛盾,建议在学习和运用国际通用的信用评价模型的同时,加上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偏重于不良行为记录和履约意愿,服务于建筑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委托部门和民间机构分别进行,长短互补,各具特色信用评级机构既可以直接接受被评企业委托进行信用评价,也可以接受任何市场主体委托为其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价。从长远来看,后者将是主流,并对规范市场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4.4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筑市场是一个开放系统,信息构成复杂,且散落在各处。单纯通过市场手段去收集很困难,仅靠行政手段收集数据远远达不到征信标准,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均有待提高。在明确政府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建议按不同主体分别建立信息系统。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信息系统;以信用服务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信用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政府、协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同步发展各自的信用信息系统,最终形成不同层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行业征信是社会征信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和行业两个服务功能。在数据来源、数据操作和数据应用等方面,建筑市场信用数据库与社会信用数据库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为社会征信系统提供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应在社会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建筑市场征信系统,注意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4.5重视行为主体信用文化的形成

  信用意识培育和信用文化的形成是建筑市场信用系统演进的最高目标。而信用文化的形成,既需要政府积极引导,更需要信用机制和信用制度的长期熏陶和沉淀,并逐渐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信用教育和培训,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强化个人特别是各级政府公务员、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专业人士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观念;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改革和完善其信用自律机制;应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对各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演进优化。

  5结语

  通过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与现代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信用制度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信用市场体系有较大发展。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大量事实证明,缺信经营的现象是目前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信用体系管理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尤其是占国民经济GDP比重较大的建筑产业,信用体系管理还远远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我们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牢固地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从信用体系建设人手,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用优良的企业信誉,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推动建设领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对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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