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费预收工作的管理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二、电费预收工作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电费预收工作本身就是一种创新的电费收缴模式,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法相关法律条文,电费预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合法的。
1、电费预收工作的管理有以下几项举措
第一,密切注意政策调整给电费预收带来的影响。电力部门应时刻注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及金融政策的变动,以减弱其对电费预收这方面的影响。电力部门还应该密切了解其供电范围内的经济形势尤其是金融活动低落期。供电区企业的流动性,政府的政策(节能减排等),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对一些行业的部分企业会有影响,电费预收是电力部门降低风险的积极措施,可以有效防范电力部门面对电费预收困难这一状况。
第二,大力推广电费预收系统、这一系统以电费预收工作为目的。以电力营销技术的支持系统为支撑,结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营业厅及超市等多种渠道,为广大用户提供24小时自助电费预收平台。
第三,可用担保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电力部门的电费回笼风险。电费预收的形式并不只是单一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电费预收的其中之一。对于一些高能耗企业、矿山企业、临时用电的企业等,电力部门应找出这些企业中可以为电费担保的物品,作为抵押,并将这一情况写入电费收缴合同之中。同时,电力部门应该拓宽电费预收工作,在将担保算入电费预收的同时,可以将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等方式,通过让用户自主选择,决定选用哪种方式预付电费。
2、在实施电费预收工作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开展电费预收工作要因地制宜,不可一刀切。虽然电费预收工作已经开始实行,但是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实施,对用户预收电费可以先从点开始,然后扩大到面,也可以从易开始,慢慢向难进入,总之要稳打稳扎向前推进,电力部门可以先对新增用户、拖欠用户、用电大户等等开始实行电费预收工作,然后逐步的向所有的用户扩散。这是因为用电大户用电量大,需要缴纳的电费比较多,一旦经营出现问题,拖欠电费便没有着落,很容易造成电力部门造成财务坏账,资产损失严重。
其次,使供用电合同合理化、规范化。电费预收工作的开展本身就需要电力部门和用户双方的约定,如若双方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协商一致,电力部门是没有办法要求用户“先付款,再用电”的,并且还不能通过断电、强制等手段威胁用户预付电费。一旦有上述不合理交易,电力部门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其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也符合《合同法》中的可撤销合同。所以,与用户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电力部门要针对当地的情况,认真审定选取用户合适的需求,细化合同条款,明确电力部门与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切实在自身得以发展和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保障用户的利益。
第三,向社会各界解释、宣传预收电费的必要性。虽然电力部门早就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解释“电是一种商品”——这一个观念,人们也明白电力部门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即关于电力单纯的交易关系,但是因为现阶段电力收缴出现问题,迫使电力部门变“先用电,后付费”为“先付费,后用电”。电力交易模式的改变,使得绝大多数用户都难以接受,包括一般居民、事业单位、私企等,个别还认为是电力部门利用其特殊的垄断性地位给用户施加的负担。所以,加强宣传实行电费预收工作,让广大用户明白预收电费的必要性,这不只是电力部门的职责,这是我们政府和各界都需要动员起来的,需要认识的。
第四,加强与部门合作,方便用户预缴电费。对于用户的电费预收工作,电力部门已经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联合起来,将电费与储蓄卡、信用卡、支付宝等挂钩,方便用户预缴电费。电力部门还可以与其他更多部门合作,使用户可以在将自己的钱存入这些账户中的某一个,电费就由这些机构代扣,这样一来用户的钱既不被占用,电费可以及时收缴,为用户和电力部门都提供了方便。
三、总结
总而言之,电费预收工作的管理是电力部门与用户之间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场经济规律的交易行为,而它作为一项有法可依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电费拖欠的问题,及时回笼电费资金,减轻电力部门的经营风险,促使电力部门更快、更好、更持续的发展,更健康的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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