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权利”到环境伦理的反思(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1.2“动物权利”的突破和认识自然的起始

    在历史上,很多宗教都倡导“生命意识”,仁慈主义者对任何生命都持有敬畏的态度。他们把对动物的残忍行为视为人所犯下的错误,从宗教的角度看是一种罪孽;哲学家纳斯认为,“原则上,动物所拥有的生存和成长的权利,与我们及我们的孩子所拥有的权利同样多”[’]。英国的劳伦斯最早提出的“畜类也享有权利”的观念,是伦理上的重大进步。但他反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反对激进的仁慈主义者。仁慈主义者的行为在18世纪由民间运动逐渐发展到为保护动物权利立法的斗争。1876年,使用活体解剖成为争论的热门,最后迫使政府立法调节,要求必须用麻醉药把动物实验者的痛苦降到最低的程度。

    另外还有素食主义者的禁猎行为等,他们和宗教的仁慈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动物权利的保护和动物权利解放运动;虽然还只是局限于动物的范畴,但它促进了人类从“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向“开明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化,这是人类伦理思想的重大进步。

  2自然权利的基本特征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从突破“人类中心主义”到“大地伦理”伦理思想的诞生,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人类在曲折的发展中发现大自然同样存在“权利”,认识到人与自然的“统一性”。综观各个时期的自然权利理论,人们发现“自然权利”有以下特征:

  2.1自然性

    自然权利是自然意志的表现,它源于自然运行的法则,任何违抗自然意志,违抗自然运行法则的,对自然权利的侵犯行为,最终都会遭到自然力量的报复与打击。自然性是自然权利的本质特征。

  2.2一致性

    所有生物按照生态规律的存在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任何生物都有生态学规律规定的存在权利,同时,也有生态学规律规定的义务、自然意志、自然法则。自然力量是不允许任何生物只行使生存的权利而不履行存在的义务;也不要求任何生物只履行存在的义务而不行使存在的权利。

  2.3平等性

    在自然权利上,所有的生物无贵贱之分,高低之分和优劣之分异,决不因其数量的多少,出现时间的早晚,拥有力量的大小,进化层次的高低而不同;自然这一伟大的造物主既不偏爱也不歧视任何一个成员,任何生物都不可能长期获得超越生态学规律之上的生物生活特权。

  2. 4相对性

    在人类出现之后,自然中的其他权利主体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在生态系统中,面对着自卫的、能动的人类,其他的生物往往无法通过自发的活动直接实现对人类的权利要求,而必须通过作为自然义务主体的人类的配合才能实现,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人类自然道德义务的履行,对于社会一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勿庸讳言,人类作为自然道德的义务主体,在自然活动中意味着对自然道德义务的履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扭曲必然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扭曲,人类自然生活史的悲剧,是人类社会史悲剧的延伸。因此,人类的社会文化存在方式必须和自然的存在方式相适应,人类的社会文化运演规律必须服从自然的运演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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