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权利”到环境伦理的反思(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3“自然权利”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在人类对自然的认识不断发展的同时,各种关于“自然权利”的理论也发展起来,它既为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提供理论的指导,同时它也在人类认识的推动下不断深化和发展,使“自然权利”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得以深化。

    1}世纪初期,笛卡儿的“灵魂与肉体的二元论”思想代表了当时人们对自然的普遍认识程度,他把人由于具有灵魂和意识能够思考而与动物区分开来;提出了动物感觉不到痛苦的理论,认为动物只是一种机械的“自动机”,他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sl。笛卡儿因此还成了活体解剖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这是对除了人类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可享有人类平等的权利思想的真实反映。在笛卡儿主义盛行的同时,另一种与其截然相反的,新的理论也在发展,这就是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观。即动物是有感觉的,它能够体验痛苦,感受快乐。他倡导仁慈对待动物,尽量减少动物所遭受的痛苦的思想;他反洁道,“问题的关键不是,它们能推理或说话吗?而是它们能感觉苦乐吗?",(67但他同样认为,动物低于人类,不值得人去尊重和关心,动物的利益是可以牺牲的。他们的这些认识还只是停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认识层面。

    美国著名的哲学家雷根则全面地阐述了“动物权利主义”思想。第一,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天赋价值,人类与动物最关键最基本的相同之处就是都是生命的体验主体。第二,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权利论不仅局限于人类的范围,动物与人类具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动物应该获得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的同等权利。这样,雷根把动物的权利与人类的权利等同起来,这是人类在道义上对动物的最大平等,是对动物权利的大解放。

    而与此同时,被称为“自然权利运动的先驱”的法国著名的哲学家史怀泽,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理论”,其核心思想就是“敬畏生命”理论。他认为万物都是可受尊敬的生命,自然界的任何生命都与人类一样,具有同样受到尊敬的权利。他把自然万物归结到同等生命的集合,从而使人类的视野得到巨大的扩大。而罗尔斯顿的“自然权利观”则显得更明了、更彻底,他对“自然权利”的解释更具体,更丰富。他着重强调了人与自然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自然权利”的产生以及表现形式。

    第一,“权利观”。罗尔斯顿认为权利产生于关系。人之所以存在权利,享有权利,就是因为人类生存的社会处于人与人交往的关系之中[f}l。而同样如果没有人类与自然、自然界各个组成部分内部之间发生关系,也就不存在“自然权利”之说;权利不存在于自发性的大自然中,权利附着在感觉之上,在人们关心自发性的大自然时,动物的权利对人类不具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动物的权利不是天赋的;因此,不管人类对有感觉的生命产生有害或有利的影响,我们都必须承认,任何生命都拥有某种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权利。

    第二,“不干预”思想。他要求必须尊重物种自由的适应选择的思想。人们在干预自然的行为中,试图对其施加普遍仁慈的责任,这种行为过于强硬和主观而且有限,大自然作为一个最佳的适应之地,这是一种带有痛苦成分的善。比如,由于山涧涨水,堵住野鹿的去路而导致一些鹿的溺水而死,大部分的人肯定会想方设法为其引路,而实际上这就是人类对大自然的不合理的干预,当然这里与仁慈主义的论点是分开而论的。

    综观整个自然权利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直至当今环境间题成为摆在全人类面前的共同的重要的课题。这个过程其实很漫长,很艰辛。从“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到当今天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大地伦理学”,这是人类伦理思想发展的重大飞跃。“自然权利”理论丰富的内涵也说明了其本身对人类的重大意义。但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人类在认识自然的过程中,通过纠正或改正自己对自然犯下的罪行或错误,在把自己当作自然有机体中平等的一员,在维护自然权利的同时,人类也在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捍卫这个自然万物生存的空间,从而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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