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点探讨(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3.4.3规划方案的影响分析
在对已建工程回顾评价的基础上,系统研究规划方案实施对流域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总体的累积影响,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进行评价。
3.5公众参与
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主要采取专家咨询和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意见征询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6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与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提出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针对规划实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
·对已建工程,着重提出补救措施,或予以调整的建议;
·对规划中的其他待建工程,应明确给出是否可行的结论,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提出予以调整或替代的方案;
·减缓措施中,着重针对生态用水、低温水影响以及重要生物资源保护等提出预防、减免、恢复、补偿、管理的措施;
·河道生态用水量的计算需开展多方法、多方案的比选。维持水生生态系统稳定所需最小水量一般不应小于河道控制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10%(当多年平均流量大于80m/s时可按5%取用),在生态系统有更多更高需要时应加大流量,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河流、同一河流不同河段的生态用水要求差异较大,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适计算方法予以确定;
·对评价中予以采纳的各水电工程,都要提出具体的下泄水量要求以及工程保证设施与管理措施;
·对在珍稀保护、特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应提出具体可行的过鱼措施,对可能造成鱼类资源量减少的。应提出实施人工增殖放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