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通过对以上概念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以上学者的概念是对生态补偿原有内涵的迷失。生态补偿一词,源于生态学中的自然生态补偿的概念和生态平衡思想,自然地理科学学者们认为生态补偿制度中的生态补偿应该对生态补偿的自然概念有一定的回归,也就是根据生态系统理论,强调生态系统在遭到人类的破坏很难自身恢复时,人类应该有所补偿,使生态系统在人类的投入下能够恢复良性运转。这既是人地补偿的生态理论基础之一,也体现了生态补偿的根本目的,即生态补偿的根本目的是对生态系统的恢复与保护。但是这个理论也面临着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看待人际补偿。其实人际补偿也是生态补偿的目的之一,只有协调好了人地补偿与人际补偿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有关人地补偿和人际补偿之间的关系,有位学者的论述是相当精辟的:”生态补偿的目的具有二重性:一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即人地补偿),实现生态正义;二是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即人际补偿),实现生态利益分配正义。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补偿是基础性的,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是衍生的;但前者往往又是通过后者实现的,后者的实现某种程度上又提升了人类自身存在的意义,因此它们是互为条件共同促进的。”这段话既指出了生态补偿的目的,又从理论上阐明了人地补偿与人际补偿之间的关系。然而,从实践中我们也能够发现人地补偿与人际补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比如退耕还林(草),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植树(种草)体现的是对生态的直接补偿,而同时又给因退耕而丧失发展农业的机会的人一定的补偿,这体现的是人际补偿(虽然是政府对人的补偿,这里的政府相对于生态来说也可以看作是”人”)。这个案例明显的反映了人地补偿是根本目的,人际补偿是人地补偿的衍生。再看另一种类型的补偿:以流域补偿为代表的补偿类型。就拿长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来说,从直观上来说,体现的是人际补偿:下游的受益者给上游的保护者、丧失发展机会者一定的补偿。但是如果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不难发现,下游的受益者并不是自发的给上游的保护者、丧失发展机会者补偿,而是由于有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这些规定虽然承载着实现分配正义的目的,但是其根本的目的在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体现的仍是人地补偿。同理,在污染物排放交易中,虽然通过市场的强大作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际补偿,但是污染物排放交易产生的根本依据在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存在,这个制度体现的也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即人地补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归纳出生态补偿的概念应包含以下内容:(1)生态补偿是为了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是受生态补偿自然概念的启发,也是生态系统平衡理论的要求。并且这是生态补偿的最根本的目的,这一点在上面已经论述过了。(2)生态补偿概念中还应体现分配正义。分配的正义主要通过生态补偿费来实现。生态补偿费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受益者或使用者应支付费用;二是生态利益受损者或提供者应该获得一定的收益;三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者支付的费用或政府为生态环境建设所支付的费用。(3)生态补偿概念中治理恢复的生态应该是人为原因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由于自然的原因而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不在生态补偿概念外延范围内。(4)生态补偿概念中应该体现生态利益。所谓生态利益,是指以生态位中心的广泛的利益关系,它产生、发展的方向为生态效益与生态公平,最终实现社会的生态秩序,它是人类发展模式反思与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的结果。(5)生态补偿的概念中还应包括代际补偿的内容。人类过去和现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影响到了后代的生存发展机会,因此生态补偿还应包括对后代的补偿,目前实践中有设立基金的方式,基金的设立既是为当前的生态补偿服务,也是为将来的生态补偿提供资金。
综上,笔者认为生态补偿的定义应为:为了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维护人类的生态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对遭到人为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对面临人类破坏危险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者苛以责任,对为态环境的保护做出贡献或特别牺牲者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