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沙治沙活动中市场机制的运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论文关键词]榆林;土地沙化防治;市场机制
 
  [论文内容提要]市场机制的运用曾使榆林的土地沙化防治出现崭新的局面。但随着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它也面临着一些由深层因素导致的问题。一条可行的出路是:政府利用自己的投资弥补外部性给私人投资造成的损失,从而保证市场机制的顺畅运行。
  
  土地沙化的防治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世界性难题。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防治治沙更是我国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与人类的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土地沙化的防治需用一定的方式取得并组织各种投入。但防沙治沙又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活动,因为其首要目标是生态效益。用现代经济学的观点看,这样的活动必然具有正的外部性。也就是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会对他人(非投资者)的利益带来正面影响,而这些正面影响无助于投资者的收益。这当然意味着投资者收益的损失。一般来讲,有外部性的地方就有市场失灵。就正的外部性而言,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就是私人投资不足。这就使我们在开展防沙治沙活动时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一领域能否运用市场机制?再进一步:如果能,又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在这一方面,陕西榆林市的探索无疑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市场机制初显巨大威力
  
  榆林位于陕西省北部,毛乌素沙地南缘。在历史上,榆林沙区曾是“水草丰美,牛马衔尾,群羊塞道”的好地方。秦汉以降,由于战争和垦殖等人为因素的破坏,生态环境逐渐恶化,土地沙化问题日趋严重。到唐代中叶,曾“临广泽而带清流”的大夏国都统万城已“堆沙高及城堞”,面临灭顶之灾。据调查,在新中国成立前一百多年的时间里,流沙越过长城南侵50多公里,吞没农田牧场40万亩。到解放时,沙区仅存的165万亩农田也处于沙丘包围之中,390万亩牧场沙化、盐渍化、退化严重,载畜量甚低。建国以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榆林人民开展了大规模的防沙治沙活动。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榆林防沙治沙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政府领导的群众性大会战,年复一年,沙区群众、民工、部队、民兵以及干部、工人、市民开赴沙区兴修水利、植树治沙、营造农田。应当承认,这个时期的治沙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在防沙治沙的方法上有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在土地沙化防治方面的投资不足,投资的使用效率也较差。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投资渠道单一。这一时期土地沙化防治的投资严重依靠国家。(2)个户动力不足。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在防沙治沙舞台上的角色的主次排序是国家、集体、个人,实行“国营造林和集体造林并重”的方针。所有权方面的政策是“国造国有,社造社有,社员在房前屋后植树归个人所有。”这种责、权、利格局把个户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局限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之内。加之集体林业生产和经营搞“大呼隆”、吃“大锅饭”,劳动者干多干少一个样,多劳不能多得,所以防沙治沙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了很大的压抑。(3)沙区群众的物质生活保障被忽视。这一时期的生态建设与沙区群众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愿望缺乏关联,沙区群众的物质生活保障受到忽视,因而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4)左倾错误思想及由此导致的政治运动的冲击。实践证明,排斥市场机制、否定利益驱动是错误的。
  是体制改革为榆林的治沙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铺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由群众的自发探索变为政府的引导取向,而且在不断完善的同时由种植业和养殖业向农村中的林、牧、渔等部门渗透。在这种新的宏观政策环境下,榆林地方上的防沙治沙政策在探索中不断取得突破。1979年,地委、行署试探性地给每户划拨了3—5亩荒沙地,进行治理。经过两年的实践,大家更有了信心。1981年,地委、行署决定进一步扩大和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开始放手划“五荒”(即荒山、荒沙、荒滩、荒坡、荒沟),允许“两突破”(即突破每户平均3—5亩的限制和按户、按劳、按人平均的框框);划拨给社员的“五荒”地,由县政府发给林权证,允许长期使用,所植林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机关、学校、厂矿、部队也可以划给一定面积的荒沙、荒地,包干造林,谁造谁受益。这些符合实际情况和群众利益的政策,受到了广大社员群众的拥护。以前,社员下地劳动,全靠生产队长吆喝、打钟;新政策落实后,天还没亮,社员们已经自动出工了。有个记者曾形象地说:“钟声不灵政策灵”。
  1984年初,林业生产责任制开始全面落实,国家鼓励个人承包治沙。1985年12月,榆林允许承包国营和集体荒沙、荒地的个户雇请帮工,把承包治沙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在“谁承包,谁治理,谁投入,谁受益”的荒沙治理开发原则下,沙区群众表现出空前的治沙热情。由于个户承包治沙的形式把投资和收益直接联系起来,激活了沙区群众改善生活甚至发家致富的强烈动机,所以收效甚好。群众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劳投工,以至于出现了变卖家产、借钱投资的喜人景象。到1996年,沙区已有10万农户承包治沙500多万亩,为治沙集资投劳总值达9亿多元,相当于国家治沙投资的10倍多。与此同时,防沙治沙的组织形式也在探索中不断完善。由于沙区面积大,立地条件差,治理困难多,而小家小户所能拥有的资金、劳力、技术资源又是相当有限的,所以个户承包治沙这种组织形式的缺陷也是不言而喻的。个户承包治沙的这一缺陷也很早就被人们意识到了,由此在承包治沙之初就产生了联户治沙这一组织形式。与个户承包治沙相比,联户治沙更有利于筹措治沙投入,扩大治沙规模,提高治沙效益。但这种治沙组织形式也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是这种林业经济联合体规模不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难以迅速发展壮大。随着沙区治理开发深度、难度的加大,治理标准的提高,治理投资的数量要求越来越高,联户治沙模式的这一弊端也愈益明显。二是这种林业经济联合体内部责、权、利关系不明晰,在利益分配问题上不好处理。正是由于对联户治沙的缺陷有切身体会,受当时工商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启发,榆林地区定边县农民石光银于1985年创立了“新兴林牧场”,把股份制引入其中。一年后,他又在“新兴林牧场”的基础上创办了“荒沙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全国第一家农民治沙公司。治沙公司产权明晰、权责清楚、风险有限,不仅有利于吸引群众积极参与治沙,而且有利于治沙事业的自我发展。正是倚仗着治沙公司这样有效的组织形式,石光银才创造出人类与沙荒抗争史上的奇迹:累计治理荒沙14万亩、治理盐碱滩5.5万亩,被治理的荒沙地植被覆盖率达到92.5%,在毛乌素沙地的南缘营造了长63公里、宽6公里的绿洲。由于异常突出的治沙业绩,石光银多次受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表彰,2002年6月又被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治沙英雄”称号,成为我国林业战线上的一面旗帜。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仅十年左右时间,沙区新增造林面积就达792万亩,人工种草保存面积266万亩,是建国后30年造林种草保存面积的1.5倍。到目前为止,榆林沙区林木保存面积达1190万亩,林木覆盖率提高到32.5%。整个沙区的荒漠化土地以每年1.62%的逆转速率缩小,实现了由“沙进人退”到“人进沙退”的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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