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沙治沙活动中市场机制的运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二、市场机制面临严峻挑战
  
  在榆林,市场机制确确实实为防沙治沙事业注入了活力,其业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土地沙化防治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局限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其表现主要是投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差距在逐步扩大:一方面,计划治理的沙化土地越来越靠近沙漠腹地,治理难度不断增大,而治理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有更大规模的投入。但另一方面,社会投资量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投资不足已成为榆林土地沙化防治面临的主要问题。
  造成社会投资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土地沙化防治的公益性质。如前所述,防沙治沙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活动。作为一种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活动,土地沙化防治对其投资者、经营者的行为有更多的约束。也就是说,这种活动本身的公益性质决定其投资者和经营者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而追逐最大利润又是资本的本性。换个角度来看,防沙治沙的受惠者众多且分布广泛,从公平出发,受惠者应当为自己得到的好处(生态环境的改善)付费,但在事实上收费是不可能的。这也意味着其投资者不能获得其投资产生的很大一部分收益。现代经济学把这种一个人的行为改善了其他人的福利的现象称为正的外部性,它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二是偏低的农业比较收益。在产业门类中,农业的比较收益最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对农业实行补贴就是对这一事实的最好说明。而防沙治沙的主要收益就是“大农业”(广义上的农业)的收益。在已经沙化或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上投资,风险就更大,如果措施不当或时运不佳,投资者很有可能血本无归。三是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在国家鼓励个户承包治沙的政策下,个户对自己在沙化土地上所植林木拥有较完全的所有权,但履行所有如和采伐权的限制条件越来越严。到后来,国家为了限制人为破坏植被的行为,遏制沙漠化,禁止采伐生态林。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更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1](P9)政策法规的变化使不少承包治沙的个户面临困难,治沙大户的处境就更为艰难,许多干了十几年,把全部家当都投进去的治沙大户都成了“特困户”:治沙英雄石光银拥有的林木估价3000多万元,但这个“生态存折”无法兑现,实实在在的只是300万元的负债;全国治沙劳模牛玉琴从1985年开始治沙,到现在共治理沙漠11万亩,林草覆盖率达到60%以上,但却背上了几十万元的欠款。在新的政策法规条件下,生态林木实际上成了“公共物品”;土地沙化防治成了市场机制难以运作的领域。
  
  三、政府市场必须各显神通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榆林治沙面临的资金困难问题是由一系列深层次因素导致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土地沙化的防治都不能完全指望市场机制。作为一项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的活动,防沙治沙的主要成果是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甚至会使更广泛地区的居民受益。这样一种社会责任,我们无法指望某个或某些个体投资者承担。增加中央和地方在这方面的财政支出,对于缓解防沙治沙资金的供求矛盾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政府生产公共物品这一一般原则所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草案)》曾基于这一考虑提出国家设立防沙治沙基金。[1](P30)后来由于中央一些部委不赞成在法中规定设立防沙治沙基金的内容而删去了这一条。[1](P40)实践证明:由于治沙活动投资大、周期长、条件差、效益低,仅仅依靠财政贴息、税费减免、少量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政府尚不足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调动社会投资治沙的积极性。所以,政府必须在土地沙化防治的投资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并寻找更有效的投资方式,在保护治沙投资个户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吸引社会投资。
  当然,强调政府的投资责任,并不是完全否认市场机制在今后的防沙治沙领域的作用。新的政策法规无疑使治沙投资获利更难,特别是使以植林种草为唯一生产手段的私人治沙投资难以为继。但对沙区进行综合开发,形成沙产业还是一条前途光明的道路。榆林在这一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面临困境的治沙英雄石光银就为他的治沙公司制定了“林、农、牧、药多业并举,治沙与开发相结合,以治理促开发,以开发促治理,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发展战略。他请来专家进行规划,建成百亩育苗基地,培养美国大杏、法国葡萄、俄罗斯大粒沙棘、金丝柳等50多个品种的经济树种;在条件好的治理区打水井,平整水浇地2000多亩,建起年产粮20万公斤的粮食生产基地;发展养殖业,饲养牛、羊、猪3000多头(只);创办绿色食品厂,把当地盛产的沙芥菜、苦菜、沙葱等绿色野菜加工成袋装绿色食品;种植、加工麻黄等沙生药材;建起年产3000吨的复合饲料厂。迄今,这个治沙公司的年收益已达100万元。这就说明,在一定的限度内,土地沙化防治领域的市场机制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市场机制下私人投资在资金使用效率和成果管护方面的优势尤非政府直接投资可比。所以政府在防沙治沙方面的职责应该是用自己的投资弥补外部性给私人投资造成的损失,从而保证市场机制的顺畅运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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