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宅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策略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2)保护体系 许多国家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机构、官员等方面较为完整的保护体系,政府再施以恰当的引导。而中国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单向保护,在上下部之间更多的是行政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缺乏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

  此外,国外保护法规中对于应该加以限制的行为规定得十分严格,处罚也较为严重,而x~4'F-细设计的做法则规定得比较宽松和模糊,保留了相当的弹性。在中国已有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应该”与“不该”的行为控制的描述几乎同样严格,但大多数只停留于描述,而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对违犯行为处罚不够强硬,难以阻止“经济的诱惑—而造成的对文物建筑及其环境的破坏。

  (3)保护方法 西方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基本上遵循《威尼斯宪章》中的规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等等。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欧洲国家一般采取规定保护区的策略,在保护中采取经济、社会和综合措施,充分利用尚有一定历史价值的老房屋加以修整、改造,在维持其历史风貌前提下,使内、外居住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我国的保护虽然也接受了宪章中的主导精神,但在具体做法上尚存某些偏离之处。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基本上还处于试点阶段,目前还未得到广泛的推广,更缺少专门的法规。许多史城镇的老城区或者被更新得面目全非,或者任其继续破败。

  总的说来,国外保护问题是需要在一个比较成熟的框架内依据局部的具体的情况而做出调整与改进,而我国则更需尽快填补起明显的空缺,特别是法律覆盖面不足,要架构起一个完整而稳固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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