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3:法律法规保障
完善的市场信用法规和制度是市场信用体系顺利运行的保障。交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建设单位等均有义务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法规的建设献计献策。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评价、应用和发布、信用机构管理、失信惩戒机制等,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行业管理协会也可针对公路建设的失信行为,建立相应的行自律规则。这蝗规章制度应注意和国家其他部委(例如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市场规章协调一致,系统互补。
模块4:奖励惩罚机制
可以以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行业协会为辅,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于失信行为进行教育、行政、经济、法律和舆论等综合惩治,同时对诚信行为给予切实鼓励,形成诚信得彰、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
模块5:信用评价牵引
建诚信评价标准,实施信用评价,可以牵引建设市场主体提升守信意愿,提高自身信用履约能力。交通管理部门戍该和行业协会一起,在专业评价公司的技术支持下,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针对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资质资格管理等突出问题,制定发布公路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实施信用评级。在条件成熟情况下,专业评价中介机构也可在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下,自行制定综合的、涉及诚信履约能力和诚信履约意愿在内的评价标准,实现完全市场化的、委托式的信用评价。
模块互动:
以上5大模块不是彼此平行的,而是互为联系、互为支撑的:诚信文化环境构成了信用体系的良好外围,保证了其他模块的组建和运行:信息平台是信用体系运作的基础,为信用评价提供了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评价提供了保障,而信用评价只有和奖惩挂钩才更具有实质意义。
三.公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主体定位和作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丰体是: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市场行业协会、中介专业机构。他们的定位及其作用如下:
1.交通管理部门:推动、规划和监督
即推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整体规划,监督市场信用体系的运行。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制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加大管理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建设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制定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对征信和被征信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信息采集、信息使用、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与工商、金融、商务、建设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