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3.即费时费力,也增加双方当事人经济负担和办案成本。

    五、为防止滋生腐败,依法惩治交通肇事人,很有必要规范强制判决或裁定由交通肇事人承担损伤并发症的费用。这对抑制交通肇事是有益的。因为:

    1.交通肇事人往往是强者,而受害人往往却是弱者;

    2.个别基层法官因利益或关系等因素,寻找各种理由袒护交通肇事人。特别是针对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很大的伸缩性和随意性。认定往往各行其是、随心所欲。其原因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种类繁多,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等。因此,极易产生不公正的情况;  

  3.个别基层法官自身素质差。一是自身能力水平低;二是利益熏心,胆大妄为;

  4.部分交通肇事人宁可拿钱贿赂法官,也不肯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百般抵赖,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恶意推卸和逃避责任;

  5.治疗损伤并发症的费用一般都不低,甚至还占据全部医疗费较大比重;

  6.对交通肇事人的惩处力度还很不够,不足以震慑交通肇事。

  综上所述,正确判决或裁定损伤并发症的费用,关系到整个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甚至关系到整个案件判决或裁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也起到了惩戒交通肇事人和安抚受害人的作用。对警示交通肇事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1].2006年6月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6)铁东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2006年11月2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3].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铁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4].2009年12月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5]《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2页

  [6]《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7页

  [7]《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第282页

  [8]《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第283、284页

  [9]《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第246、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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