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颁布后对各国和国际的航运立法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各国纷纷效仿《哈特法》对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给予免责。1924年,国际上通过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对承运人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在国际上确立了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地位。随着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牙规则》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航海过失免责也日益受到攻击。1968年,国际上又通过了《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它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时也将航海过失免责可对抗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在公约修订者看来,该制度并没有因时代的变迁而丧失其继续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在航运法制定的历史上,1978年《汉堡规则》是一个重大转折。《汉堡规则》的最大特点是对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尽管《汉堡规则》代表了国际社会重新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立法趋势,并于1992年生效,因只有少数国家加入,其统一国际海运立法的期望非但没有实现,反而在已有的《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之外,又增加了一个并行的国际公约。三个公约的并存加上各个国家制定的国内法也不尽相同,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海运法律的不统一。而这种法律的不统一,阻碍了国际间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运输法国际分委员会,负责起草新的货物运输法草案。历经近十年的努力,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为《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 《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中取消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使海运承运人又进入了完全过失责任机制,同时还扩大了承运人使船舶适航义务的适用时间,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扩展到“全航程”。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鹿特丹规则》制订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但由于相关各方为了谋求各自利益,在制定过程中争议不断。公约虽然已获联合国大会的通过,但争议依然存在。新公约能否统一现有国际海运立法,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是否能够真正合理分担船货双方之间的利益与风险,是否会遭遇类似《汉堡规则》生效却只有少数国家加入的尴尬境地,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二、当前国际上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的争议
航海过失免责自从确立以来,就备受人们的争议。“检验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是否合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承运人和货方之间风险的分担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是否有利于促进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由于各个国家海运的格局、力量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