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合理绕航;(3)尽责速遣。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除天灾、战争、货物本身的缺陷所造成,或者属于共同海损牺牲外,承运人需要承担完全的责任。这对承运人来说是一种严格责任。“这一归责原则,对于刚刚兴起的海运业是极大的束缚。”[③]因为如果对承运人的责任过于严格,将会导致承运人在保险上下功夫而不是努力去改善航海技术以及对货物的照管。19世纪初叶,作为现代民法三大原则的“契约自由原则”盛行,打破了普通法加于承运人的严格责任。承运人为了扭转自己的不利地位,往往基于“契约自由”的理念在运输合同中任意地加入免责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自身的责任,其中当然包括了航海过失免责。随着国际间海上运输的迅速发展和承运人地位的不断提高,提单中的免责条款越来越多,甚至免除承运人管理货物和提供适航船舶的默示义务。以至于有人说,承运人只有收取运费的权利,而无任何责任可言。“此时,由提单免责条款决定的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基础基本上变成了不负过失责任。”[④]很显然,船东的这些举措使得货物的托运人和货物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19世纪后半期,代表货方利益的美国为了保护本国贸易进出口商的利益,针对源于英国而发展遍于全球的无边免责的提单条款,于1893年通过了著名的《哈特法》。“航海过失免责”的概念就是美国《哈特法》率先确立的,这在航运立法中是一大突破,主要内容有:(1)相对适航责任不得减轻;(2)管理货物之疏忽不得免责;(3)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天灾、公敌的行为、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固、依法逮捕、海上救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船方无须负责。《哈特法》赋予船东以非常广泛的免责权利,使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从普通法的严格责任变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同时,《哈特法》强制规定了船东的最低责任,限制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在“契约自由”法律理念下船东对免责条款的滥用,以尽力平衡货主和船东双方之间的利益。《哈特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

  《哈特法》颁布后对各国和国际的航运立法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各国纷纷效仿《哈特法》对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给予免责。1924年,国际上通过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对承运人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在国际上确立了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地位。随着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牙规则》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航海过失免责也日益受到攻击。1968年,国际上又通过了《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它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时也将航海过失免责可对抗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在公约修订者看来,该制度并没有因时代的变迁而丧失其继续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在航运法制定的历史上,1978年《汉堡规则》是一个重大转折。《汉堡规则》的最大特点是对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尽管《汉堡规则》代表了国际社会重新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立法趋势,并于1992年生效,因只有少数国家加入,其统一国际海运立法的期望非但没有实现,反而在已有的《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之外,又增加了一个并行的国际公约。三个公约的并存加上各个国家制定的国内法也不尽相同,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海运法律的不统一。而这种法律的不统一,阻碍了国际间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运输法国际分委员会,负责起草新的货物运输法草案。历经近十年的努力,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为《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 《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中取消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使海运承运人又进入了完全过失责任机制,同时还扩大了承运人使船舶适航义务的适用时间,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扩展到“全航程”。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鹿特丹规则》制订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但由于相关各方为了谋求各自利益,在制定过程中争议不断。公约虽然已获联合国大会的通过,但争议依然存在。新公约能否统一现有国际海运立法,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是否能够真正合理分担船货双方之间的利益与风险,是否会遭遇类似《汉堡规则》生效却只有少数国家加入的尴尬境地,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二、当前国际上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的争议

  航海过失免责自从确立以来,就备受人们的争议。“检验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是否合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承运人和货方之间风险的分担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是否有利于促进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由于各个国家海运的格局、力量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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