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13、蔡镇顺. 国际商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2-66,108-109.
14、朱曾杰.论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际统一[J].海商法研究·第1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5、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注释
[①]杨良宜:《提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4,304
[②]赵月林,胡正良. 我国《海商法》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8-10.
[③]司玉琢.提单责任基础的重大变革.1989.海商法论文集.背景:学术书刊出版社,4
[④]司玉琢主编.海商法专题研究[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
[⑤]司玉琢主编.海商法专题研究[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
[⑥]岳岩.1997.试析ISM规则实施对船舶适航标准的影响.中国海商法年刊,71
[⑦]参见梁永刚、李忠胜:<试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中的管船过失免责>
[⑧]司玉琢主编.海商法专题研究[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
[⑨]参见《开启鹿特丹时代——司玉琢解读<鹿特丹规则>》
[⑩]“除须遵循第六条的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收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运输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条件是运输合同约定以下地点之一位于一缔约国:(一)收货地; (二)装货港;(三)交货地;或(四)卸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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