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到了,欧盟国家和日本接受该公约的障碍也并不是很大,如果这些国家都是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该公约,预计《鹿特丹规则》生效的时间要短于《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 因此,从长远看,随着《鹿特丹规则》的渐行渐近,取消航海过失免责,适当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使得船货双方分担风险更为合理,必将成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趋势。航海过失免责终会有一天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四、 我国对待航海过失免责的应有态度

  (一)  我国《海商法》现阶段仍应保留航海过失免责

    我国虽然没有加入现存的三个国际公约中的任何一个,但是《海商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借鉴并吸收了国际公约中的合理因素,其中第51条关于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规定就与《海牙规则》基本一致,对承运人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有人提出,既然《鹿特丹规则》已经取消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可以看出国际上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海商法》也应对此作出相应的修改,而且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采取的严格责任规则原则,修改后可以统一我国各种货物运输的责任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基于我国海运业的现状,维持航海过失免责是应然的选择,对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不能轻易废除,至少在现阶段不能废除它。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由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如果我国《海商法》将其取消,大大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我国船舶所有人将不得不向保赔协会投保航海过失险,导致保赔协会的会费上升,从而提高船舶营运成本,而其他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国家船舶营运成本相对较低,将不利于我国的航运业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我国航运业的成长和进一步发展。其次,即使是像美国这样的贸易大国,对待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也是非常谨慎,其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虽然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但为了平衡船方的利益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索赔方承担举证责任。“作为新兴的海运大国,我国没有必要承担连发达海运国家均未承担、我国更无力承担的均衡船货双方利益的国际义务。因此,在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方面,我国没有必要走得太快”;[⑧]再次,海上保险,共同海损等制度都是建立在“航海过失免责”基础之上的,如果我国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目前,我国保赔保险还不发达,我国有些船舶公司直接向国外的保赔协会投保责任险,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的船舶仅仅占了很小的份额,如果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承保的船舶责任风险将大大提高,从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不得不更多地向国外的保赔协会分保,船舶责任保险费的增加也并不完全由我国所得,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另一方面,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将会减少货物保险收入。因此,目前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仍是海商法修改背景下所应予以保留的。

  (二)  我国对适用《鹿特丹规则》应采取谨慎态度

  对于是否适用《鹿特丹规则》,我国也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适用新公约,需要时间准备。正如司玉琢教授所讲:“尽管公约对我国建设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是有利的,但毕竟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我们的贸易伙伴还没有参加公约的时候,我国不宜率先参加。”[⑨]但是,我国必须做好这方面的准备,完善船舶责任保险、货物保险、共同海损等法律制度,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保障。如果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参加了公约,那时我们不参加也得参加了。因为,公约规定只要运输合同中的收货地和交货地、装货港和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其中任何一地位于缔约国内,该运输合同就适用《鹿特丹规则》(第5 条),[⑩]即使我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参考文献

  1、杨良宜:《提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4,304

  2、赵月林,胡正良. 我国《海商法》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8-10.

  3、司玉琢.提单责任基础的重大变革.1989.海商法论文集.背景:学术书刊出版社,4

  4、司玉琢主编.海商法专题研究[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

  5、岳岩.1997.试析ISM规则实施对船舶适航标准的影响.中国海商法年刊,71

  6、梁永刚、李忠胜.试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中的管船过失免责.研究生法学,2006.马得懿,陈雷.试论航海过失免责的生命力[J].河北法学,2002,(增刊):189-192

  7、赵月林、胡正良:《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承运人责任义务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       影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2(4)

  8、张文显. 法理学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9、马德懿.历史地体系地认识航海过失免责‑‑‑‑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的理论与实践.集美  大学学报,2005

  10、倪学伟.航海过失免责存废论[A].海商法研究·第6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1、尹东年,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00-101.

  12、 邵莹. 试论海商法取消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必要性[J].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4):27.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