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特性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1.国办公营式

  即由政府投资,并通过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公路的方式,即经济学上所说的政府直接生产。对于国防公路,出于备战的需要可以考虑更多地采用这种形式。

  2.私办私营式

  即由私人资本投资,并建设经营高速公路的方式。私办私营的高速公路一般竞争性很强,其通行费收入完全可以弥补建设、经营成本并取得适当的利润。

  3.公办公营式

  即由国有企业自己积累的资金投资并建设、经营公路的方式,公办公营与私办私营的高速公路一样同为竞争性很强的高速公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分别隶属不同的部门和地方,而且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公办公 营式 已成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方式。如湖北的襄荆高速就是由葛洲坝 有限公司控 股的项 目公司投资运作的。

  4.国办私营式

  即由政府投资建设,由私企经营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 的公路。

  三、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基本属性

  1.行为主体的政府性

  高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其公共性决定了它是政府行为的产物。政府通过交通部门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现政府对交通统辖的意志。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从筹建、成立到工程实施,每一步都是在政府及交通部门的操作下进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政府人员的参与,以利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重大协调工作,争取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从而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完成工程建设的各项预算,减缓工程资金不足的压力,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否则,离开了政府的干预和政策保护,仅仅依靠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身未协调公路建设中方方面面的问题,是极其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

  2.行为主体的企业性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行为主体的政府性,着重在争取企业外部宽松环境方面发挥作用,而企业的筹资及内部经营管理则着重突出行为主体的企业性。如发行股票、债券,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产权交易,在内部管理机制上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 ,公司化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一切行为规范受《公司法》约束。

  3.管理中的交叉性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行为主体的政府性和企业性,决定了其管理运作中的交叉性。这种交叉性主要体现在对公路管理上。公路建成后,高速公路将实施车辆收费、综合服务及沿线的综合开发等方面的管理 :国家政府部门将在公路路政、交通安全、公路运营等方面对公路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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