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1.高速公路宏观社会效益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微观经济效益的矛盾
政府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上要求效率最大化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 ,其管理必然要受到政府的管制。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是从企业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因此在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当政府基于整个社会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管制时,企业的利益会受损。如政府决定在某一地区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因为该路不仅可以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而且从长远看,会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对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来讲,由于该地区经济不发达,因此修建高速公路短期内不仅没有任何效益,肯定会亏损。再如,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根据其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会在一定范围内积极争取提高费率,以增加收入,而政府则从宏观上进行分析和判断,来决定是否提价等。
2.收费公路与不收费公路竞争的矛盾
不收费公路是由政府运用税收修建的,因为其不收费,所以对车辆有更大的吸引力。在不收费公路的行车成本小于高速公路的行车成本时就会产生分流问题,就会影响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效益但这不一定影响整个收费制度的效率这种竞争会促使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改善公路状况,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问题是,有时候这种竞争体现的是政府对路网整体规划的失误,在尚未饱和的高速公路附近修建新路,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本身也是一种浪费。并且还会打击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积极性,使其对政府失去信心。
3.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永续经营与收费期限有限性的矛盾
公司化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作为一个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是存在永续经营可能的法人实体。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主要资产为其主营项目——高速公路形成的资产。从产权角度来看,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拥有的产权实质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一定期限的高速公路收费权,根据《公路法》规定,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年,收费期满后高速公路无偿交还国家,这样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而言,收费期满后该产权及受益权也随之消失。此外,由于国家目前规定公路收费权不得二次转让,使得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对于该产权仅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无实际的处置权。这种矛盾体现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特殊性,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建设新路或受让其他高速公路收费权来维持,但高速公路总有经营期限的,一个地区的高速公路也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总有一天会没有高速公路可经营。
4.权利质押的隐患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涉及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存在着法律救济上的隐患。高速公路经营权作为~种无形资产,向银行融资时,涉及担保方式。无形资产的抵押,采用权利质押方式。而对于银行而言,公路的收费权和沿线房地产的经营权两者特性有所不同,统统采用质押方式,其风险在于 :一旦债权难以实现,由于收费权设定的时候,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银行不可能将公路经营权拍卖或变现。在 BOT项目中外国银行普遍采用了浮动抵押,一旦经营不善或者不能归还贷款,浮动抵押变为固定抵押 ,银行可 以马上接管企业 或者派驻人员。这种方式比起中国的银行采用权利质押的方式严格并且安全得多。对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而言,也不存在所谓的 “转移占有”问题。尽管目前地方尚未发现资不抵债或者难以归还贷款的现象,一旦出现,按照现行法律银行将不能得到补偿。
五、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
从理论上讲,高速公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即在一定程度上是竞争性的,是私人产品,但在一定程度上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又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种;隹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高速公路立法应具有特殊性,相应地,对于高速公路经营权的界定也具有特殊性,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即非私法主体,亦非行政主体。要从根本上改变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现状,应当改变用私法上的物权概念来界定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做法。将高速公路经营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规定,对这~权利加以明确的规定和清楚的界定,而不是局限于现行法律上简单的界定为类似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物权制度 ,这对于高速公路经 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的管制、权利的自主和独立性、权利的流转和界定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将高速公路经营权以特许的方式授予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按说以特许合同的方式能够从理论上解决这种矛盾,但是在现有法律中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找不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