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刍议(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三)对房屋及 建筑物的计提 :
按照其它行业财务f6I度规 定.生产用房折 旧年限为 30—40年,而公 路经 营企 业批 准的 收费公路 转 让或收费年限最高为 30年 ,公路收费年 限≤折 旧年限同样也 涉及到公路经营企业的服务区房屋 、收费站 房屋、管理用房 、道班房等折旧年限和净 残值 如何确定问题 。对 此 ,笔者 认 为:为保 证投 资者 利益 不 受损失,其折 旧年 限应按批复的收费年限确定 .净残值也按0计算。
(四)对车辆、机械设备 、办公用品等的计提 :与公路及构筑物未联成一体的不需要安装直接盼置的这些经营性固定资产 ,因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随时单独处置,故可按其使用年限来确定其折旧年限和净残值 。
此外,公路经营企业在确定折旧方法时 ,还必须考虑下列因素:(1)划分开公路经营企业持续经营行为 和收费公路的有期限经营行为 ;(2)企业通行费收八与公路经营用固定资产补偿配问题;(3)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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