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视庸俗化的应对与管理探索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6

  论文关键词:电视 新闻 传播 管理 探索

  论文摘要:近年来,对于国内电视媒体庸俗化的倾向,论者蜂起,歧见纷呈,并且逐渐使这一专业性很强的论题越出了研究界,成为波及甚广的大众性的热门话题。从2004年初起,对庸俗化倾向,新闻传播界从个体仅仅是理论上的辩证、剖析过渡到集体性的旗帜鲜明地抨击、抵制。新闻界出现的包括低俗之风在内的不良倾向,是新闻业内开展“三项学习法,但是,我们有一个齐备的法律体系应对新闻传播领域涉法事务。这个体系的第一层面是宪法,第二层面是由刑事、民事、行政三方面组成的基本法律,第三层面为其他专门性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特殊人群的人格保护。《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谋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政府行政管理。
  在这方面,各国根据自身的体制与国情,采取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我国广播电视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是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一般是通过发放与颁布《通知》《实施细则》和《办法》的形式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调控。针对现在一些节目主持人以追求时尚为由,播报时好在中文里夹杂外文,或者模仿港台腔,在装束上标新立异、哗众取宠。广电总局便发出通告,强调节目主持人不要模仿不雅的主持风格,不能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迎合低级趣味,应该充分考虑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审美情趣,切实做到高雅、端庄、稳重、大方。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电视广告出现的混乱泛滥的现象,广电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暂行办法》,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广告。
  第三,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
  作为一种行业自律形式,新闻自律指新闻从业者及新闻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迄今为止,西方大众传播的各个领域,都已制定出了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与基本准则。各国新闻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中的最后一条便是:不伤风败俗,注意保护青少年。在国内,由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理事会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健康的内容。行业自律源于行业内部的自觉,因而自有其特殊的功效。
  公众监督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专业研究者在报刊书籍、广播电视以及网络上发表意见,从学理的角度对庸俗化进行抨击;另一层面是普通民众以街谈巷议等口头传播形式,诉说电视庸俗化的现实危害性。公众监督虽然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也不具行政管理的权威性,但由于其波及广,其影响力不容低估。
  
  参考文献
  [1]夏辰:《崔永元炮轰电视庸俗化》,《南方周末》2002年4月25日.
  [2]徐蕾:《从人文角度看中国电视的庸俗化和商业化》.
  [3]张永华 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148、149页.
  [4]参看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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