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与自然的民族文化精神
中国人在制作民族乐器时,更多的采用了他们房前屋后随处可见的竹子、木头、芦苇等这些天然的材料上,比如乐器中常见的“八音”分类中,除了“金”之外的石、土、竹、木等均为纯自然材料。这些对于自然材料的使用本身就表明对于自然的尊重和保留,而这一过程的本身就意味着民族音乐中带有大自然的多样性和独特性。比如仅胡琴类的就有二胡、板胡以及高胡、京胡等多种,从材料来说,也有红木、乌木、紫檀木以及竹子等,和西方经过工业化制作材料制作出来的具有音色共同性特征,差别明显。更为可贵的是,民族音乐对于大自然显然不是停留在简单的保留和还原上,而是再次基础上融汇了人的情感,使之成为一体。
二、教育功能和娱乐功能的艺术特质
对于民族音乐有所探究的学者都能够明显看出,我国音乐的艺术精神,从其功能角度人手,看以看做是一种娱乐活动。另外,汉语文字的造字法具有或象形或象意或象声等特征,而音乐的乐和娱乐的乐用了同一个字,表明二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从历朝历代来看,无论是皇家庆典、庆宴中的音乐还是文人雅士中的轻歌曼舞、丝竹弹奏,音乐所起的作用也多是一种愉悦身心或者助兴的娱乐功能,因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音乐就是一种娱乐。民族音乐还具有一定的教育以及认识作用,在进行娱乐的同时,音乐还能够通过长时间的潜移默化来达到教育的目的。一代大儒孔子就将音乐视为提高人身修养的有效途径,在日常的教学中注意对学生音乐修养的提高,还提出了“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著名言论,认为诗、礼、乐能够帮助人完善修养。先秦著名的艺术理论作品《乐记》中,也有对音乐教育作用的经典阐释,认为“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并进一步总结道“以欲忘道,则惑而不铝”。也就是说音乐能够为人带来快乐,但是在君子和小人听来,效果截然不同,君子在音乐中感知到道理道理后就会非常J渝脱,而小人则只有在自身欲望得到满足后,才会快乐。因而在聆听音乐中,需要通过道理来制约欲望,从而才可以保证人们享受音乐带来的快乐的同时也不会在欲望的驱使下作出有违礼法的事情。在这种言论中,我们能够较为明显的感受到音乐中具有的寓教于乐特质。教育作用最为明显的民族音乐实践是齐国的《韶》乐,内容主要歌颂虞舜的功德,乐曲风格安泰祥和,古朴平和、悠扬悦耳,注重礼仪教化,被孔子称为“尽善尽美”,成为齐国及齐以后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
三、主观和客观统一的美学特征
我们所说的这种人与音乐的思辨,是指音乐相关的几个主体包括创作者、表演者、欣赏者和音乐作品这一客体的完全统一。而这种主客观统一的美学特征,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共有的一个美学原则,和西方提倡的主客分立截然不同。我国传统艺术具有明显的主体性,这也直接决定了艺术作品并不是一个客观的存在,而是和人关系密切、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特殊物品。不管是诗作、绘画还是音乐,我们都提倡艺品来自于人品,人品决定了艺品,所以在艺术领域中广泛存在着画如其人、诗如其人、字如其人等常见说法。自然,也会有乐如其人的说法,即一个作曲家的创作发风格、乐曲内容和思想等都反映着他的内心情感、价值观等。欣赏着对于同一首乐曲所体现出的不同情感,也是其内心态度或者情感的一种传达。春秋战国时期,韩国有一个著名的女歌手韩娥,当韩国被强大的秦国一举消灭后,失去了家园和土地的韩娥不得不流亡到齐国,靠卖唱谋生。她的歌声中充满了对故国的留恋不舍,歌声凄美动听,哀婉感人,感动了齐国的无数百姓,还留下了“余音绕梁”的著名典故。战国时,燕国著名的演奏家高渐离,在易水旁送别荆柯时,击筑传情,“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返”何其悲壮。后荆柯不幸刺秦失败,高渐离也隐姓埋名,以帮人佣保糊口。秦始皇得知其音乐才能极高后,就命人将高渐离的双目熏瞎,让他为自己击筑。高渐离为帮好友复仇,将筑内藏了铅块,试图趁击筑时刺杀秦始皇,然不幸被杀。“士为知己者死”是古人的孜孜追求,高渐离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彰显了对好友荆柯的友情,当然这其中也存在为故国复仇的成分,高渐离本人也因此被视为“德艺双馨”的一个典范。还有唐代著名的宫廷乐师,被称为琵琶演奏的圣手,后来安禄山叛变,以刀剑逼迫他演奏。雷海清愤然扔掉琵琶,以示抗议,最终被安禄山残忍的肢解。
综上所述,民族音乐是中华民族祖祖辈辈积累和发展的优秀文化,也是从理论到实践不断升迁的结果。在研究和认识民族音乐时,应当从纯理论、纯思辨的局限中解脱出来,将理性思辨和艺术实践有机的融合到一起,从而深刻的理解民族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