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共性”建构与公共艺术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6

  论文关键词:公共艺术 公共性 市民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辩证关系的探讨,以及对国家与社会和社会各阶层之间权利关系不合理配置的反映,提出将公共艺术的核心从“公共性”复归为“艺术性”, 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公共艺术中关于“公共性”的冲突与摩擦。
  
  目前,诸多急待变化的公共艺术实践及其面临的批评与指责,使公共艺术存在的合法性深受质疑。批评界在针对当前某些艺术“公共性”的虚假命题的驳斥中,明确地指出公共艺术是一种“天生具有强迫性”的“意识形态的实践形式”。但是,本人认为,公共艺术当下呈现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不足以阻挡艺术回归公众生活的必然趋势。所谓“权力与民意” 的冲突与摩擦,只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历经的震荡过程。
  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击碎了政治国家的千年神话,把被颠倒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使政治国家成为世俗化的市民社会的‘守夜人’,因而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被分解为人权、公民权和特殊利益”①。“一方面,它展现了人类由特权社会步入自由平等的大众社会的非凡历程; 另一方面,则展现了由群体活动和团体价值期望走向个体活动和个性价值追求的伟大进步,并日渐形成一个没有‘父亲的社会’”②。与此同时,欧洲市民社会革命的成功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展也将艺术从教会和宫廷中解放出来,并把艺术曾经拥有的神圣特征,转变为一个任何公众成员都可以对其展开“业余的自由判断”的世俗化特征——公开展览,从而使艺术作品超越了专家而与大众直接接触,而“通过对哲学、文学和艺术的批评领悟,公众也达到了自我启蒙的目的,甚至将自身理解为充满活力的启蒙过程。”③对应于艺术与教会、宫廷的分离,酝酿于20世纪60年代的“百分比立法”,使艺术走出了画廊和美术馆的封闭空间,进一步激发了公众在文化公共领域中的自立性、参与性与主动性。可以说,公共艺术政策是对市民社会理论中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价值和原则的继承与发扬,而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建构,则为公共艺术奠定了合法存在的理论基石。
  如果说欧洲市民社会革命的成功对西方国家的现代性转型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那么,封闭循环的社会历史进程则严重滞后了中国的公共领域建构和现代公民意识的确立。及至“五四”运动,中国才真正开始现代公民精神的建构。然而遗憾的是,“新文化运动”所高举的“改造国民性”的启蒙主义大旗以及倡导“自觉的审美文化建设”的呼声,却几近淹没于内忧外患的烽火狼烟之中。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集权垄断又再度遏制了私人领域的拓展。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提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才开始了对市民社会的培育和现代公民意识的塑造。
  与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形成相似,公共艺术也同样具有后发外生特征,而缺乏自发自觉、自下而上的社会内驱力。在很大程度上,公共艺术也是由国家和社会精英赋予公众,而不是公众自觉要求的。消极公民意识的历史积淀使公众对公共艺术常常视而不见或充耳不闻,所谓的“公共性”因此无从谈及,公共领域广泛多元的理性价值批判更难以形成,市民社会理性也就无法上升为公共理性。当前,一些建立在史料分析和文献引证基础之上的公共艺术“考古”研究,或多或少地暴露出“中国也有”的情结,而忽略了公共艺术的西方移植色彩和语境分析。“公共性”既不是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之上的信徒式膜拜,也不是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单向推进或形式化附加,而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公众与艺术家之间自由对话平台之上的长期交互行为。忽略公共艺术与社会宏观发展进程的文脉关联,缺少健康发展的市民社会和清晰界定的公私领域,就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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