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共性”建构与公共艺术(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6
公共艺术的生产不仅直接反映出艺术领域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状况,而且清晰地折射出建立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结构、社会关系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复杂多变的利益缠绕,反映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市民文化和公共理性之间的分野、冲突与整合。由于我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和公共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上述矛盾关系便越发复杂和突显。当前我国公共艺术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尴尬处境,以及批评界围绕“公共性”价值兑现而展开的争议和辩论,都深刻揭示出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与公共舆论、艺术家与公众之间等多极权利关系的分歧与摩擦。而在当代中国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价值震荡和价值真空,以及在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尚未得到彻底根除的腐败、权力滥用和官僚主义等现象,都极易造成社会成员价值选择的迷失,从而导致权利关系的不正当交换与纠缠。事实证明,那些浪费纳税人金钱、践踏艺术尊严、戕害公共精神的“城市菜雕”,正是一些艺术家借“艺术”的名义而不惜扭曲个人艺术追求,盲目迎合不正当权力的青睐而进行利益交换的物化形态。以公共精神为诉求的公共艺术,在话语权争夺以及权利交易的过程中反而沦落为一种编织精致谎言的道具。
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发展进程,既反映出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冲突与整合的复杂历程,也揭示出市民社会不断获得政治解放而展现人的自由理性精神的渐进性过程。只有培育出一个成熟理性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者的离心性和对抗性才可能根本转化为有机互动的统一体,公共艺术也才可能代表更加广泛的公共价值取向。因此,将公共艺术由后发外生型转化为自发内生型,即由国家向公众的附加,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变为公众的自觉需求,是确保“公共性”建构的必要手段。
综上所述,公共艺术在我国的推行,必须通过“政府推进”与“公民演进”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才能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力推动,进而形成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价值天平,使“公共性”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成熟和发展以及市民公民意识的逐步加强,艺术的公共精神将会逐步得以更大程度地呈现。与此同时,对公共艺术的探讨也逐渐会从以“公共性”为重心转向以“艺术性”为重心,公共艺术的根本属性最终将以艺术自身的美学价值得以呈现。
注释:
①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 ,北京,2002,第232页。/②同上, 第191页。/③(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上海,1999,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