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设计的创造性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6
论文关键词: 设计创造性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价值
论文摘要:展开关于创造性的研究是设计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通过认识创造的完整涵义,让我们看到了当今设计领域中人们对创造性甚为偏颇的理解。其中特殊地表现在对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成果“必须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价值”这两个属性的不平衡上。本文指出探索设计的创造性,更应从事物的外部因素对创造行为的作用中来认识和把握。
当代设计艺术学日益关注设计的“创造性”。人们对设计艺术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 它是生活的再现,是情感的表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种观念、价值的传播,是一项引导人们更为健康生活的方式等。不过,在不同的层面上它们都印证着设计艺术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一部人类的文明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创造史。人类生活的本质就是不断创造。创造性的萌发、成熟与飞跃正是人类对文明进步的要求和前进的动力。
重视创造性的研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一切艺术活动的本质特征是创造。创造性则是人们从事创造的能力,它既是人类自身智慧的一种力量和特质,也是当今社会中人们的一种综合素质,并且,它还是知识型、创造型、能力型设计人才的主要特征。必须指出,当下我们对设计创造性的认识与研究却是相当片面的。
关于创造的涵义,用科学的语言来回答是相对复杂和困难的,因为创造所包括的外延太多。根据逻辑学原理,它的内涵就很少。所以,《韦氏辞典》将“创造”定义为“赋予存在”。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将“创造”定义为“产生前所未有的事物”。这一定义不仅包括了精神领域,也包括了物质世界。
在我国,《词源》中,“创”字包含有:“疮、伤、损、惩”等意思,其共同的涵义是“破坏”;“造”字包含有:“作、为、始、成”等意思,共同的涵义则是“建设”,两字合起来,“创造”就是“破旧立新”。
在现代创造学研究中,学者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给“创造”定义。如日本的川喜田二郎认为,“创造是通过自己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把值得做出的有益事物独创地、奋斗地完成”。思田彰则认为,“创造是依据异质的信息或事物与至今未有的方法结合起来,产生新的有价值的东西”。美国学者欧文·泰勒则注重从其外延来把握,认为创造包括这样5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表达式创造,这是最初级的创造,像孩童们的绘画就属于这类;第二层次是生产创造,指的是发展各种技术得到完美产品的活动;第三层次是发明创造,指的是发明家寻找新方法来解决现存问题,即技术发明;第四层次是创新式的创造,指对各种原理、原则和概念的洞察;第五层次是深奥的创造,指经过长期苦心钻研得到崭新原理的活动。
《创造学及其运用》一书中则指出,“创造的确切定义众说纷纭,为了对其涵义更好地把握,应该从创造的最主要特征来认识: 其一,创造必须是新颖的,或是首创的、独创的。凡是创造必有新的特点,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新颖的成果,不能是简单的重复,更不是原样的模仿。其二,创造必须是对社会有意义或有用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的。
虽然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他们给出的定义在内容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不过,对于创造的涵义大家却有着十分明确和一致的认识,即创造的根本涵义包括了这样两个方面:一、新颖性,即是前所未有的;二、对于社会具有整体利益与价值,即社会的价值认同。也就是说,虽然创造性独立存在于创造主体——创造者的思维和能力中,但它的一切新颖的、前所未有的成果,必须对社会产生了价值才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创造性质。
由此,我们可以确认,创造的完整涵义包含“新颖性”和“对社会具有整体利益与价值”这两个共同特征。并在“创造”的定义与诠释中表明,这两个特征的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在客观上,对于社会具有整体利益与价值的创造成果,才是为社会所肯定的成果。这样的活动也才具有真正的社会价值。
论文摘要:展开关于创造性的研究是设计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通过认识创造的完整涵义,让我们看到了当今设计领域中人们对创造性甚为偏颇的理解。其中特殊地表现在对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成果“必须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价值”这两个属性的不平衡上。本文指出探索设计的创造性,更应从事物的外部因素对创造行为的作用中来认识和把握。
当代设计艺术学日益关注设计的“创造性”。人们对设计艺术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 它是生活的再现,是情感的表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种观念、价值的传播,是一项引导人们更为健康生活的方式等。不过,在不同的层面上它们都印证着设计艺术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一部人类的文明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创造史。人类生活的本质就是不断创造。创造性的萌发、成熟与飞跃正是人类对文明进步的要求和前进的动力。
重视创造性的研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一切艺术活动的本质特征是创造。创造性则是人们从事创造的能力,它既是人类自身智慧的一种力量和特质,也是当今社会中人们的一种综合素质,并且,它还是知识型、创造型、能力型设计人才的主要特征。必须指出,当下我们对设计创造性的认识与研究却是相当片面的。
关于创造的涵义,用科学的语言来回答是相对复杂和困难的,因为创造所包括的外延太多。根据逻辑学原理,它的内涵就很少。所以,《韦氏辞典》将“创造”定义为“赋予存在”。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将“创造”定义为“产生前所未有的事物”。这一定义不仅包括了精神领域,也包括了物质世界。
在我国,《词源》中,“创”字包含有:“疮、伤、损、惩”等意思,其共同的涵义是“破坏”;“造”字包含有:“作、为、始、成”等意思,共同的涵义则是“建设”,两字合起来,“创造”就是“破旧立新”。
在现代创造学研究中,学者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给“创造”定义。如日本的川喜田二郎认为,“创造是通过自己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把值得做出的有益事物独创地、奋斗地完成”。思田彰则认为,“创造是依据异质的信息或事物与至今未有的方法结合起来,产生新的有价值的东西”。美国学者欧文·泰勒则注重从其外延来把握,认为创造包括这样5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表达式创造,这是最初级的创造,像孩童们的绘画就属于这类;第二层次是生产创造,指的是发展各种技术得到完美产品的活动;第三层次是发明创造,指的是发明家寻找新方法来解决现存问题,即技术发明;第四层次是创新式的创造,指对各种原理、原则和概念的洞察;第五层次是深奥的创造,指经过长期苦心钻研得到崭新原理的活动。
《创造学及其运用》一书中则指出,“创造的确切定义众说纷纭,为了对其涵义更好地把握,应该从创造的最主要特征来认识: 其一,创造必须是新颖的,或是首创的、独创的。凡是创造必有新的特点,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新颖的成果,不能是简单的重复,更不是原样的模仿。其二,创造必须是对社会有意义或有用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的。
虽然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他们给出的定义在内容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不过,对于创造的涵义大家却有着十分明确和一致的认识,即创造的根本涵义包括了这样两个方面:一、新颖性,即是前所未有的;二、对于社会具有整体利益与价值,即社会的价值认同。也就是说,虽然创造性独立存在于创造主体——创造者的思维和能力中,但它的一切新颖的、前所未有的成果,必须对社会产生了价值才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创造性质。
由此,我们可以确认,创造的完整涵义包含“新颖性”和“对社会具有整体利益与价值”这两个共同特征。并在“创造”的定义与诠释中表明,这两个特征的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在客观上,对于社会具有整体利益与价值的创造成果,才是为社会所肯定的成果。这样的活动也才具有真正的社会价值。
上一篇:浅论设计素描教学
下一篇:浅论服装专卖店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