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行为艺术考察报告(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6
术与装置等其它非架上媒介艺术形式之间的差别进行了分析。在行为艺术身处中国现实状态下与接受阐释之间产生的问题,行为艺术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行为艺术活动中艺术家主体的个人控制能力几个方面的讨论,最为集中也最为高潮。
  众所周知,在现实的形态下,行为艺术的传播受到许多约束,只能采用摄影照片和录像的形式来记录,人们对行为艺术活动的了解,只是通过图像材料,行为艺术现场的感染力无法让人体会到。图像资料对于已发生的行为来讲是记录,对于观看图像资料的观众的解读来说,既是文本又可能是障碍。因为行为艺术不同于其它艺术的重要特征是时间因素的存在,对接受者而言,图像资料所传递出的行为艺术的意义或者说感受,与亲临行为艺术现场的感受甚至与从事行为艺术的人(指最初创意者)的体验是有距离的。行为艺术就其性质而言是要超越架上绘画甚至装置材料对于艺术家主体意志体现的限制,在西方往往是在公众场合实施和传播的,图像和文字仅仅是辅助和提示。对于中国而言,行为艺术只能借助图像形式,因此突出地存在着事与愿违的现象。本来是要打破有限艺术形式的约束的,结果以另一种形式又落入一种限制之中。这说明社会环境和接受机制对于行为艺术的生效具有很大的约束力量。由此引发出在现有的体制下从事行为艺术活动,艺术家该如何灵活地、完整地表达出自己的意图的问题。由于行为艺术是一种过程艺术,许多行为都是一次性完成的,带有不可重复性和偶发性,时间在其中扮演着极为中枢的角色,特定的时间形成特定的艺术意义,对于以生存状态为媒介的行为艺术家而言,其本人就是表演者和行为者,比较容易在行为发生的全过程中有效地支配和表达出自己的想法,但是对于以观念对象化为媒介的行为艺术家而言,其本人是创意者和设计者,未必是行为表演者,他所面对的是处于运动和流变中的无形的人际关系、社会环节等因素,所以要使整个对象化的行为(更多的是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的社会性行为)能有效完整地体现出艺术家主观的创作意图,从而使记录行为活动的图像资料更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就要看艺术家主体在整个行为进行过程中对构成并影响行为发生、发展的诸种因素的驾驭、控制能力如何。这是一个从事行为艺术的艺术家的基本条件,其中包括心理素质、社会组织才能、艺术判断力等项指标。此外,由于行为艺术和表演艺术(指影视艺术和戏剧艺术等)都涉及时间因素,二者之间的差异何在,也成为分析行为艺术时理论上的一个难题。叙述性是所有表演艺术的最重要特征,预先设计性也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在行为艺术中,行为艺术更多的是借助于视觉形象来同观众交流的,行为表演更多伴随的不是预设性,而是随机性和偶发性,这也是行为艺术得以越来越成为艺术家(有时也成为影视艺术家)直接传达思想和体验的有效手段的魅力所在。
  本报告的开端部分曾明确指出,中国的行为艺术家们几乎没有一位在开始从事艺术创作时,就投身于此类型的艺术,而只是将其生活的某段时期献身于行为艺术,这个“某段时期”因每个人情形的不同而长短不一,但艺术家们毕竟为我们这个富有挑战性的时代提供了许多富有想象力和刺激力的阅读食粮,其所从事的行为在世纪末最后几年的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

 注 释:
  注1、《行动艺术》(Aktionskunst)Jurgew Schilling编著,吴玛利译,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3年第一版
  注2、摘自孙平《关于(中国针炙)的工作报告》(未发表)
  注3、摘自《捆扎丢失了的灵魂》(高岭、郑连杰对话录),载于香港《九十年代月刊》1995年4月号
  注4、摘自《艺术成为生存状态》(朱发东文,未发表)
  注5、同注4
  注6、摘自《马六明随笔》(94年12月25日)(未发表)
  注7、摘自张洹《关于12平方米的自述》(未发表)
  注8、摘自张洹《关于65公斤的自述》(未发表)
  注9、摘自顾凯军《人性相对论》(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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