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6
改革开放30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与社会发展进程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需要相比,仍有相当的距离。如何改善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进一步使舆论监督发挥出更大的效能,是摆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相关机构议事日程上的重要课题。
新闻舆论监督及其现实意义
“监督”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通常是指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多伴随着制裁措施,是一种权力的表现。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媒介机构通过发现、筛选,并概括表述为“广大受众”的意见。相对于西方媒介多元、分散的公众意见,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更具有“监督”的权力实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秩序对法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现时的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社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医疗改革、教育乱收费、食品安全、养老保险、环境保护、房价上涨过快等。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在民众中产生怨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此,新闻媒体有义务承担起揭露社会时弊,反映民众呼声的社会职责,在督促问题解决的同时,充当社会的解压阀,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因素
行政干预力量过强。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往往会遇到重重阻力和频频干扰。当今一些权力部门常用红头文件限制记者采访,逃避新闻舆论监督,如2002年,兰州市公安局以“违背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为由,对16名记者予以“封杀”。
近来行政力量干预媒体监督的情况稍有好转,但又出现了变相干预,如2007年安徽枞阳县实行的“全程陪同采访”。表面上看,似乎是当地政府重视和善待舆论监督的具体表现。但大多数人更愿意将这一重视方式解读为“全程监视”。
法律保障相对薄弱。我国缺乏比较完善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和权利。已有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也都比较抽象,操作性差,难以作为评判标准。
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有效的司法规范和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经常遭到外部权力的侵害。不仅新闻媒体要承受种种压力,而且身处第一线的采访记者更是首当其冲:遭刁难、谩骂、恐吓威胁、拘禁、殴打,更有甚者则被陷害而身陷囹圄。如曾经揭露山西运城地区假渗灌事件的高勤荣就经历了8年牢狱生活。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执行舆论监督功能时,缺乏规范,有时损害了他人的权利。由于法律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新闻媒体很难保证自身的监督行为不越位。可见,缺乏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是没有自由的,因而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信息环境的制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目前我国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而且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并且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如2006年北京市4名食用福寿螺的患者起诉北京市卫生局,要求赔偿的案例。由于行政部门未能及时通报疫情,导致了这一严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从中也暴露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所导致的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在目前的新闻体制中,各级党委直属的新闻单位被称为主流媒体,而其余绝大多数市场化的媒体被归类为非主流媒体。尽管非主流媒体发出的声音正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有一种倾向不应忽视,即非主流媒体及其记者被边缘化。这种边缘化的表现之一就是非主流媒体获取信息的困难程度远大于主流媒体,原因除了采访难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硬件建设严重不足,不能及时捕捉新闻信息并进行公开报道,从而无法完成其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的社会职责。
新闻舆论监督及其现实意义
“监督”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通常是指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多伴随着制裁措施,是一种权力的表现。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媒介机构通过发现、筛选,并概括表述为“广大受众”的意见。相对于西方媒介多元、分散的公众意见,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更具有“监督”的权力实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秩序对法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现时的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社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医疗改革、教育乱收费、食品安全、养老保险、环境保护、房价上涨过快等。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在民众中产生怨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此,新闻媒体有义务承担起揭露社会时弊,反映民众呼声的社会职责,在督促问题解决的同时,充当社会的解压阀,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因素
行政干预力量过强。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往往会遇到重重阻力和频频干扰。当今一些权力部门常用红头文件限制记者采访,逃避新闻舆论监督,如2002年,兰州市公安局以“违背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为由,对16名记者予以“封杀”。
近来行政力量干预媒体监督的情况稍有好转,但又出现了变相干预,如2007年安徽枞阳县实行的“全程陪同采访”。表面上看,似乎是当地政府重视和善待舆论监督的具体表现。但大多数人更愿意将这一重视方式解读为“全程监视”。
法律保障相对薄弱。我国缺乏比较完善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和权利。已有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也都比较抽象,操作性差,难以作为评判标准。
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有效的司法规范和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经常遭到外部权力的侵害。不仅新闻媒体要承受种种压力,而且身处第一线的采访记者更是首当其冲:遭刁难、谩骂、恐吓威胁、拘禁、殴打,更有甚者则被陷害而身陷囹圄。如曾经揭露山西运城地区假渗灌事件的高勤荣就经历了8年牢狱生活。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执行舆论监督功能时,缺乏规范,有时损害了他人的权利。由于法律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新闻媒体很难保证自身的监督行为不越位。可见,缺乏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是没有自由的,因而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信息环境的制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目前我国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而且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并且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如2006年北京市4名食用福寿螺的患者起诉北京市卫生局,要求赔偿的案例。由于行政部门未能及时通报疫情,导致了这一严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从中也暴露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所导致的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在目前的新闻体制中,各级党委直属的新闻单位被称为主流媒体,而其余绝大多数市场化的媒体被归类为非主流媒体。尽管非主流媒体发出的声音正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有一种倾向不应忽视,即非主流媒体及其记者被边缘化。这种边缘化的表现之一就是非主流媒体获取信息的困难程度远大于主流媒体,原因除了采访难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硬件建设严重不足,不能及时捕捉新闻信息并进行公开报道,从而无法完成其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的社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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