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6

  
  新闻舆论监督生存环境的优化
  
  协调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机制中,五大监督类型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闻舆论监督只有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称它为“第三种权力”。有学者认为,要实现媒体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必须强调媒体的独立性,媒体始终要处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主导地位。
  其次,舆论监督是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种非权力型监督形式,要保证其有效性需要通过权力监督机制的启动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此外,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赖以维持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也都存在缺陷。舆论监督往往缺乏刚性,而法律监督却缺少主动。所以,要使这两个监督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使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加快新闻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舆论监督,同时新闻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目前新闻舆论监督之所以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备。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类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难以从法制上明确和具体界定。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除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舆论监督,依靠和正确地运用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法律保障的另一方面是要求司法部门重视新闻传媒在实施舆论监督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着眼新闻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实际,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案,排除外界的干扰。司法部门对蓄意阻挠、破坏舆论监督的当事人,即那些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殴人致伤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严格执法,处置到位。
  求得党和政府的深度理解与广泛支持。舆论监督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舆论监督推进比较顺利,必然有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支持和帮助。有力的支持不仅在于其对舆论监督的鲜明态度,而且在于能把舆论监督列入议事日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领导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对舆论监督的支持,是防止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的得力措施,也是遏制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时下,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政令贯彻不畅通,现实中的阻力和干扰,更多的是来自一些地区中层或基层的部门单位和=F部。对此,特别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直接介入,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尚方宝剑”要一插到底,不仅要抓观念的端正,更要切实地为新闻舆论监督排除各种阻力,帮助媒体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也应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如此,新闻舆论监督才能顺利推进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培育新闻舆论监督的土壤。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稀缺公民教育,百姓不知道公民权利,而与百姓权利平等的官员更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常以“父母官”自居。
  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在公民缴纳税赋的基础上,因此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设施和
  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发展,公民也因此而纳税。公民社会的政府必须服务于人民,要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
  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这是社会转型的应有之义。每位公民都要树立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清除“官本位”意识和“官贵民贱”的等级思想,并建立起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感。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一个舆论场,而公民社会中的公众则是民间的舆论场,两者共存于一个社会中,并形成了公共部分。媒体通过自身得天独厚的舆论监督,加大并增进了公众对媒体的介入和信任。反过来,公众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促进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这两个舆论场的重合、互动,构成了现代社会健康文明发展的有效机制。重合得越多,社会就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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