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学科成果初探论文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0-14

  一、艺术学科科研成果分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艺术学学科本身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文化艺术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有需要就有市场,也就有了产品的提供者。近年来,国内各大艺术院校纷纷适应市场需求,拓展学科领域,除了传统的音乐、美术等学科,还出现了传媒、设计、工业设计、文化产业、艺术管理等新兴专业,这使得艺术类科研成果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数量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11年2月中旬通过了最新版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调整方案,将艺术学科从上个世纪形成的文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提升为“门类学科”,并下设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五个一级学科,这对于艺术科学的建设与发展乃至对于当代文化艺术的大发展大繁荣,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层面对艺术学新的认识、新的评价、新的定位,也会改变传统的“艺乃小道”、仅只是“形下之器”等不重视艺术的观念与行为,对于艺术的人文的、社会的、审美的价值给予更充分的认识与评价,这必将对艺术学的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为艺术类科研成果设置一个科学的分类标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2.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首先,上级主管部门对艺术类高校的管理需要。近年来,笔者经历的几件事情引起了对艺术学科科研成果类型与认定的思考。第一、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此项目一般支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类、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类等,在这几类建设内容中,其所给表格一般都是按照理工类院校实验室设备购置来加以设计,很多人文社科的科研成果根本无法填,更不必说艺术类科研成果了;第二、江苏优势学科建设项目;第三、国家、省重点学科建设;第四、教育部学科评估。还有诸如每年的社科统计、江苏高校科技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等表格。这些项目的申报,都要填写大量的表格,而这些表格中往往非常重视科研成果及其转化问题,但是由于这些表格的设计一般偏向于传统的、特别是理工类学科的科研成果形式,艺术类科研成果几乎很难填入、特别是要填成果转化的时候,艺术类院校更是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如果能为艺术类科研成果及其转化提供一个相对比较科学且得到教育部、教育厅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分类标准,那么对于这些部门今后在政策、表格的设置方面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也使得他们的管理更加有效。其次,艺术类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的需要。笔者在一所综合实力靠前的艺术院校从事科研管理工作多年,具体工作内容涉及到制订、实施、修订学校科学研究、科研机构建设、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程及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国家级、省部级、省厅级、校级等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各类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宣传、统计等工作;职称评定中的科研成果的审查与认定工作;组织各类重点学科的申报工作;博士、硕士学位点的申报工作。无论是起草制定科研管理、学科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文件,还是具体的各级各类项目、成果的申报,都涉及到科研成果的认定和转化问题,比如在评硕士、博士生导师的时候,老师们提交上来的成果形式多样,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会给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具体分类

  艺术类院校哪些智力作品可以认定为科研成果?怎样的形式或者社会效益可以算作是艺术类科研成果的转化?艺术学科科研成果形式及其转化与传统意义上的理工科类学科的成果及其转化有何异同之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艺术类科研成果的认定与转化效益的衡量是否区别对待?这些问题,我们在平时的材料申报等工作中经常遇到,但是没有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学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几乎处于空白。艺术类院校的科研成果形式除了与一般人文社科类院校相同的成果形式诸如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校点选注、有价值的资料集、工具书,研究报告(包括调查咨询报告)、软件、光盘以及不宜公开出版的确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还有其很多特殊形式的科研成果。比如,美术学科技法类老师的画作;音乐与舞蹈学科老师的作曲作品、指挥一场高层次音乐会、编排一个颇具影响力的舞蹈;影视与戏剧学专业老师成功刻画一个人物、传媒专业老师制作的数字短片;设计学院老师设计的各种作品均可以列为科研产品。因为这些作品当中不仅仅是一些技法动作的简单组合,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理论与经验知识。笔者根据实际的工作经验和调研,初步将艺术类科研成果分为三类:

  三、基础理论类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最原始的、可以上升为哲学层面的基础理论,艺术学亦是如此。一般认为艺术学是从最原始的美术史发展而来,后来演变成下设的各种学科以及今天的艺术学理论、美术学、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设计学这五个一级学科。每个一级学科都有一些原始的专著、论文等。他们构建了这个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体系和研究框架以及后来的发展方向,这些科研成果都应该归结到这一类。比如(法)艾黎福尔著,张泽乾,张延风译的《世界艺术史》、朱青生所译的《詹森艺术史》、顾永芝所著的《艺术原理》、杨身源、张宏昕所著的《西方画论辑要》、彭吉象主编《艺术概论》,郑锦扬主编的《中国艺术学》,乔惟进编著的《和声学》、居其宏编著的《共和国音乐史》、夏燕靖编著的《中国艺术设计史》等等都属于此类。

  四、实践创作类

  艺术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门类的科研成果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艺术学的科研成果有时不需要用任何文字、公式或者符号来表现,而是用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有着生动具象的事物。比如美术学师生所做的画作、创作的一个雕塑作品、戏剧与影视学师生创作的一个短片、微电影、舞台剧、歌剧,舞蹈学科老师编排的一个舞蹈等等。这些成果虽然没有用具体的文字来描述其原理,但是其中也包含着创作者的智力创作,其最终的事物表现形态中也包含着丰富的理论知识,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艺术学门类学科下科研成果的一部分。历史上的诸多名画、名曲、经典电影、经典戏剧戏曲都属于这一类,在这里就不一一列出他们的名字。这些经典作品虽然没有文字性描述和理论阐述,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那些著名的画家、作曲家就没有科研创作,他们这些作品也是他们的科研成果。这些创作者他们一生画了很多名画、创作了许多名曲、导演了很多好的电影,但是或许他们一辈子连一篇文章、一本书也没有写过,如果我们说这些人在艺术学领域没有任何科研成果,这显然是不对的。

  五、其他类型

  这个类型可以视为兜底之用,但实际上却是和艺术学学科的独特性相应而生的。在艺术学领域,有一类科研成果,他既不是纯原始的基础性理论,也不完全是事物载体创作出来的作品,而是二者相结合的产物。比如图画加说明文字(画册、名家名作赏析之类),技术性说明(比如动漫制作教程),某些特定符号加文字性说明(比如音乐曲谱),数据调查(比如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年鉴等),肢体符号加文字说明(比如某个具体舞种教程等)。这样一些表现形式的科研作品,他既利用了第二类科研成果中的具体事物,又利用了第一类成果中的基础理论,所以难以归结到以上两大类中,故将他们划为其他类型以示区别。像这种类型的科研成果,笔者也可以列出很多。诸如苏立群的《美术技法大全—雕塑技法》、奚传绩的《美术鉴赏》、朱同的《双簧管演奏艺术》、茅原的《中外名曲赏析》、石磷硖的《中式服装设计裁剪与制作》、王方的《MTV创作实践学程》、汪黎黎的《媒体创意实践学程》等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任何科研成果都需要理论的支撑,笔者这样分类也是按照成果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和最后表现出来来的形式做一些技术性的处理。当然,随着艺术学科的不断发展,新的成果形式也会不断涌现。尽管作者用了“其他类型”这样一个兜底性的类别,但对于艺术类科研成果分类问题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化。

  六、分类的意义

  笔者认为,为艺术学科研成果提供一个科学的分类标准,至少有一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有利于国家文化产业的更好发展。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文化产业正逐渐成为我们国家的支柱性产业,如果艺术类成果能更好地分类和转化,对国家经济发展将大有好处。2、有利于决策部门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申报表格是充分考虑艺术学科科研成果的特性,做到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加平衡。平衡传统人文社科与理工院校、平衡人文社科院校中的艺术院校和其他一般文科院校。3、有助于高等艺术院校教师明晰自己的研究方向。如果分类标准比较明晰,那么艺术学科的老师和研究人员,将会更加明晰自己的研究成果表现形式,也会根据他们自身申报项目、评聘职称以及导师等的实际需要来开展自己的研究工作。4、有利于艺术学学科本身的发展。笔者在上文也有所提及,艺术学学科所涵盖的内容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扩张和交叉,为这些纷繁的成果形式提供一个分类标准,对学科发展本身来说,意义也很重大。5、有利于艺术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对于艺术类科研成果的管理。比如笔者所在的院校为了迎接百年校庆,在编写一本名为《著作概论》的书籍时,就苦于按什么标准来分类。还有在各种申报、评聘中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如果分类标准明晰,将给我们的管理带来很大的便利。6、有利于普通民众文化素养的提高。在纷繁复杂的书籍中,要找到自己想要的那本书有时候并不容易,如果分类标准明确,将给老百姓汲取文化养分带来便利,对于提升民众的文化素养也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七、结语

  任何一篇文章的形成都是因为现实的需要而产生。本文的出现也是因为笔者在长期的管理工作中不时遇到艺术科研成果归类这个问题的困扰,从而引发了作者对其的一些思考。尽管文中的分类还略显粗糙,也难以穷尽日新月异的艺术成果形式,但笔者也相信,本文中所做的有益探讨会如本文第三大部分所阐述的那样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为笔者后面研究艺术类科研成果的转化这一问题奠定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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