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药制造行业增值税负担差异分析及强化税收管理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三、加强医药制造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全省大部分医药制造企业税负低于全国、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排除关联企业平销行为、企业发展萎缩等特殊原因,显然还应从强化对制药业的税源管理,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面下功夫。针对制药业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强化税收管理。
  1.对医药制造企业实行按同业、按税负分类管理。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总结整个行业生产、供应、销售的规律,建立相关的税收负担、税收弹性的数学模型和指标参数,进一步深化同业纳税分析、纳税评估、强化同业税源管理。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对能够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账证健全,税负不低于全省制药业平均税负水平的,为一类纳税企业;能够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财务管理水平比较高,会计账证比较健全,税负在全省制药业平均税负70%~100%以内的,为二类纳税企业;对不符合一类、二类企业标准的税负偏低、无收入、零税负的纳税企业,确定为三类纳税企业。对三类企业,税收管理员除实行常规管理外,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情况对三类企业派员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对原材料购进、生产、销售、成本等过程实地全程监督管理,分析、求证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对发现的问题约谈举证或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形成对整个行业的全面管理。
  2.全面实施对医药制造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联动机制。针对医药制造企业行业特点,结合GMP生产流程,全面及时采集企业的生产、销售、财务、税收、行业等指标,尤其是收购农副产品的数量及价格、资金往来、投入产出比、增值税税负等重要指标,设计确实可行的纳税评估体系,依托综合征管软件V2.0和“一户式”系统等税源监控手段,对采集的医药制造企业的各类指标进行科学专业的数据分析,摸清行业规律,确定正常税收指标参考值的幅度范围,一旦企业相关数据及其变动超出正常范围,就应确定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对象,及时进行约谈或实施检查。
  3.加强信息传递和综合利用税收信息。在目前纳税人资金流、货物流难以有效控管,仅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又难以掌握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只有把纳税人放到行业和产业链中,全方位采集其货物流和部分资金流信息,包括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企业基础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行业信息、产业链信息,以及从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统计、审计等职能部门获得的第三方信息,才能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将这些外部信息与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一窗式管理信息相比对,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通过建立跨地区相关税务机关情报交换制度,实现对制药企业税收管理的信息共享,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征管困惑。通过相关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情报传递和交换,有利于税务管理人员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生产、销售、财务处理、税金缴纳等详细情况,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制药业税源监控,进而推进制药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的提高,防范税收流失。
  4.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在加强税收管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同时更要发挥好、运用好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正确处理经济与税收的关系,寻找支持扶持的税收关键节点,努力培养、涵养税源,积极促进、加快全省优势医药产业的发展壮大。 要根据全省医药制造业比较优势,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省医药制造企业的竞争优势,要充分利用吉林省的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医药制造业,将生物制药技术与现代中药相结合,重点抓好中药保护品种开发及中药现代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长白山中药材优势产业链项目、医药企业GMP改造项目、生物技术及新药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档次和质量,积极推进医药制造业以长春、通化、延边等地为核心的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集群,努力形成规模效益和集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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