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药品价格规制政策比较与借鉴(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2.4利润控制
  利润控制实质上是各国为控制药品价格而控制医药公司药品利润的措施,主要被英国、西班牙等国采用。英国自1957年对药品价格进行利润控制,要求制药公司在其资本回报率达到17%-21%的基础上自主制定药品价格,允许有25%的调控范围,同时在考虑研发投入基础上限制药品营销费用。一旦制药公司药品价格超出控制范围,就必须降低药品价格或者将超额利润反馈社会。西班牙采取成本加成方法制定药品价格,限制药品营销费用在零售价格的12%-14%,同时要求制药公司将利润控制在12%-18%之间。
  2.5全面削减价格
  价格削减针对不同药品固定一定的削减比例和削价时间,是控制药品价格异常增长的制度,主要被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采用。德国规定在1993年起的两年内处方药价格下降3%,OTC药品下降2%,通过对药品实施削价或价格冻结来抑制药品费用的上涨。法国的药品削价政策实施时间不固定,其有一套与销售量挂钩的药品价格削减方案,国家每年据新的评估情况选择削价或不削价,一般削价比例在3-20%之间。英国在1993年实施了全面削价政策药品价格下调2.5%,三年内不得变化。意大利在1995年对药品实行2.5%的削价政策。总之,很多欧洲国家都对药品价格采取过削价政策,但持续时间不长,一般作为药品价格规制的辅助手段实施。
  2.6自由定价
  美国政府只负责低收入人群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健康保障,其他人员的健康由各大保险公司承担。在药品价格制定方面采取自由市场定价政策,药品价格通过集中采购方式或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与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谈判制定,国家只在某些方面进行监管,如强制性折扣、限价政策等。这种自由定价制度,保障了垄断性药品如专利药、品牌药等的高额利润,从而激励制药厂商致力于新药研发事业,推动医药产业发展。虽然美国政府对药品价格未采取过多干预,但美国社会还存在如大宗私人购买者、民间组织等来影响药品价格制定。这样自由定价制度对鼓励研发,促进医药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却无法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带来医药费用居高不下等问题。
  3各国药品价格规制政策对于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3.1明确机构职责
  西方国家都明确各个规制机构的责任,使规制措施和效果能够迅速达成。反观我国目前药价规制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各地集中招标机构都有涉及,而每一部分规制机构均涉及诸多利益方,所以会出现规制措施执行不力、各利益团体相互不买账及地方大行地方保护主义等局面。明确规制机构及各自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药品价格规制措施的实施。
  3.2明确药价规制范围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根据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来确定和划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来确定这两种政府药品定价范围。我国目前主要是根据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来确定政府定价药品。医疗保险的应用及发展将会影响药品价格政策的制定,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体制建设较为完善、保险机构可以严格约束医疗行为、医院管理公开透明化等有助于高效执行药价政策。但我国尚未成熟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低普及率成为药品价格管理的极大障碍。所以政府应转变药价规制范围,放开非处方药管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加强处方药管制,从而扩大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
  3.3科学制定药品价格
  西方国家的药品定价一般有多方参与,价格制定过程十分透明和科学,反观我国则有所不及。药品价格制定应有与之相关的所有利益者(药品生产、流通、经营、消费、医保以及相关的经济学家等)参与。同时应采取科学方法,充分发挥药物经济学优势,完善药品价格规制,药品成本效果比是决定药品是否具有经济性的标准。药品价格制定要全面考虑各因素,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3.4打破以药养医制度,实行药品流通改革
  很多发达国家都在实行“医药分业”制度。只有打破我国以药养医制度,才能打破医院垄断地位,实行药品零售业经营多样化,带来市场的有效竞争,从而降低药品价格。发达国家由于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市场集中度较高,流通环节相对较少,这也是我国欠缺之处。应努力实现批发企业大型化、现代化、网络化、规模化,更好地减少流通环节,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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